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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怎么判刑判几年 推销虚假收藏品如何定性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8-03-19    作者:张洪强律师
关于收藏品艺术品推销销售、投资是否构成诈骗如何判刑量刑的问题,经常有人问我以下问题:电话网络推销收藏品艺术品判多少年?如何认定违法犯法吗构成诈骗罪吗?收藏品公司员工电话推销收藏品如何定罪处罚?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被抓如何认定诈骗定罪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收藏品艺术品交易所投资交易平台诈骗现货诈骗怎么判刑?收藏品公司的员工构成诈骗的从犯吗?能不能取保候审判缓刑?收藏品诈骗被抓被拘留逮捕多长时间开庭判多久?这里统一回答以下,简单介绍一下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行业的刑事犯罪预防与辩护技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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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在亲人因为艺术品、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被抓后都非常着急,问我如何定罪怎么判刑,他们该怎么办,实际上,作为家属亲人,他们什么也做不了,在现在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背景下,想通过找关系依靠非法律手段将人捞出来,基本不太可能,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依靠律师想办法通过专业的知识,来推翻公安机关的证据,切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犯罪团伙的关联性,推翻诈骗数额的证据,扩大犯罪黑数,才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好结果。
原本收藏品、艺术品销售定诈骗罪就很难,而借助电话、网络推销的团伙销售形式又带有电信网络诈骗的高智商、高科技、公司化、专业化特点,操作模式、犯罪事实、犯罪数额难以查清、黑数大,电子证据取证难且容易灭失篡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定不了罪,这些特点都为我们律师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下面就先说一下收藏品艺术品电信网络诈骗的定罪量刑标准,家属自己可以参照。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所以我们电信网络诈骗专业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如何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这些经验和技巧我曾经多次提到,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
  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收藏品艺术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如何判刑的。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深入研究收藏品艺术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个领域太需要专业的知识。
 
  一、以诈骗数额标准。
  (1)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情节标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犯罪预防与辩护研究
  收藏品、古玩、书法书画等艺术品、工艺品行业的投资近年来非常火,很多人在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市场内捞金,由于监管空白立法滞后,很多人操作不规范,虽然挣到了钱,却无法完全排除刑事犯罪风险,一旦被公安刑事立案,就面临刑事犯罪被判刑的风险,我总结了这类案件律师辩护的要点,希望对这个行业的从业者以及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提供一些参考。
   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主要涉及的罪名就是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主要有以下两类形式容易被定诈骗罪:
  一、电话、网络推销销售艺术品收藏品。
  二、以各类文化交易所为平台,或者搭建非法现货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操作平台软件,将一些子虚乌有的文化艺术品以期货的形式挂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
   这里主要介绍电话网络销售收藏品被定诈骗罪的风险以及辩护策略,对于艺术品投资平台涉嫌诈骗的,已经说过多次了,这里就简单一提,有兴趣的同仁可以来电交流号码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
   经常有收藏品销售行业的朋友问我电话、网络推销收藏品是否构成诈骗?推销收藏品被抓怎么定罪判刑判几年判多少年能定诈骗罪吗等等,如何才能防范被诈骗罪立案的风险?这里我就结合自己遇到的案子系统性的说一下。
   电话网络销售收藏品被定诈骗罪的风险
  由于收藏品销售行业的监管空白无序发展,很多销售团队在电话和网络销售时操作不规范、不严谨,例如以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名义、或北京上海等地某某协会的名义等,分角色扮演收藏协会、买家、拍卖公司等去联系客户,或者在网站上以不实图片和简介夸大虚假宣传,诱导买家电话联系,或者以举办展览、拍卖、私下洽谈交易等为噱头,收取各种会员费、检测费、鉴定费、展示费、拍卖费、出关费等,一旦得手便称藏品流拍,不到代、物理检测不合格等没法交易,拒绝退款。这类案件涉及的收藏品一般有名家字画、陶瓷、玉器、纪念币、纪念品、金银器、青铜器等杂项文玩,很多公司不去研究严肃对待刑事风险,在藏品来源、包装、宣传、艺术鉴赏、推送、推销销售、展览拍卖交易等过程中都存在问题,不顾风险一味的追求赚钱,一旦有客户以诈骗罪报案,就会追悔莫及,最终被没收财产被判刑的,我都遇到过。
  这类案件被定诈骗的风险非常大,在监管空白无序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协调收藏品销售行业的行规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即消除刑事风险又不降低销售团队的业绩与利润,是我作为一个专业刑事律师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我曾经多次说过,一个成熟的销售团队必须有一整套应对刑事风险的操作模式与预案,包括收藏品的来源出处、认定书的制作、推介函宣传语的制定、销售话术、销售角色、角色分配、操作模式、网站网络电话平台的搭建、销售合同以及检测书的制定、发货收款模式、拍卖回收计划等等。没有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公司和团队,挣得钱越多,隐患就越大,一个个成交的客户就像一颗颗地雷,一旦有一天他们认为自己被骗了去报案,就有可能让推销者被刑事立案,我曾遇到过一起案件,收藏品销售团队都已经解散半年多了,因为一个买家报案,13位团伙成员都被逮捕。这种风险不会因为你金盆洗手了而完全消除,至少短期不会。
    
 律师办理收藏品销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技巧指导
  律师要想处理好这类案件,必须掌握这类案件的专业知识,这类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需要专门的研究,除了对法律精通之外,还要掌握收藏品艺术品行业的行规、操作模式、价值鉴定情况等,此外还要掌握计算机、通讯、数据恢复等电信网络诈骗的专业技能。
  我一直提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的专业化问题,希望我们律师同行放弃对电信诈骗被告人的偏见,好好研究这类案件,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多新闻报道说收藏品诈骗专门骗老年人,被当成了社会公害,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但是我们律师一定不能有这种想法,我遇到很多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他们的本性并不坏,只是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被金钱蒙蔽了双眼,想挣大钱挣快钱,纵然犯了罪,他们的权利也需要有律师来维护,也需要有律师来研究给他们争取无罪、罪轻的合法手段。我在办案中遇到有些律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偏见,认为他们罪大恶极,也不屑于去研究这类专业性非常强的犯罪,最后导致的后果就办案子成了走过场,没有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好的判决结果。刑罚判刑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魂灭,只要他们真心悔悟,我们律师就应摒除偏见,尽最大努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让他们尽早的回归社会用合法手段创造社会财富。
  很多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知道该如何有效处理,尤其是对电子证据更是不懂,这里我就说一下这类案件的处理技巧。
          律师办案思路:
  (一)不要放弃无罪辩护思路。
  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罪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即使立了案,取证也非常困难,查清难,并且收藏品古董古玩几千年来的行规交易习惯就是‘不打假’,民事欺诈与诈骗难以区分,导致法院定罪难。我们律师一定不要放弃无罪辩护,我总结了我遇到过的江某、李某、王某、杨某等众多这类案件无罪辩护的常用有效点,认为我们律师在做这类案件无罪辩护时,要先看案件能否变为民事纠纷民事欺诈,很多案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改为民事纠纷撤案的,对于不能改为民事纠纷的,要坚持五切断的思路和方法,切断证据链条,案件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就有可能让检察院不公诉,或者法院无法判决有罪。我处理的杨某等四人收藏品诈骗案,就因为事实不清让检察院不公诉,在看守所关押半年后把人放了。
  (1)想办法将定性由诈骗改为民事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非常容易混淆。
  古玩等收藏品古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交易中诈骗罪的认定远较一般商品要复杂。中国几千年来古董古玩行业的行规就是‘不打假’,买到赝品叫打眼,淘到真品叫捡漏。收藏品没有真假标准,这个东西不像是奶粉,奶粉通过各种指标能检测出真假,而古玩的鉴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部门。近年来,屡屡出现所谓权威部门鉴定错误的案例,而鉴定专家由于知识结构等不同,对同一古玩的态度也不同。此外很多收藏品工艺品没有生产厂家和规格参数,根本无法鉴定价值。这点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有些销售的收藏品都是由厂家生产的工艺品,虽然是工厂生产出来的工艺品,但不代表就没有收藏价值,对于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的工艺品鉴定,我们律师一定要想法推翻。
   任何一种商品在推销时都会对商品的价值有所夸大,即使到市场买菜,摊贩都会夸大自己菜品的质量,但是公安机关能以诈骗罪对摊贩刑事立案吗?显然不能,市场经济活动中本就容忍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任何一个从事收藏品推销的公司和团队,在推销藏品时,都会对藏品的价值有不同程度隐瞒与夸大,既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民事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本就容易混淆,这就导致了收藏品推销行业的诈骗罪风险问题。关于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我曾经说过很多次了,这里就不在重复。
  (2)对于不能改为民事纠纷的,要坚持五切断的思路和方法,让案件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让检察院不公诉或法院无法做出有罪判决。
  A、切断主体流:切断犯罪嫌疑人与诈骗团伙、报案人的关联。
  切断犯罪嫌疑人与报案人的关联:收藏品推销人员都是用假名字或代号通过电话或网络通讯联络买家,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高科技诈骗,很难像传统案件那样留下痕迹,买家无法确定、无法指认到底是谁给他打的电话。公安机关都是通过买家付款的资金流向、快递记录和团伙成员自己的口供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如果诈骗团伙有反侦查能力,将买家的付款通过洗钱方式洗白或者打款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下,寄快递时用他人身份寄到虚假地址,并且团伙成员在做口供时懂得如何应对审问,在现有条件下,很难确定谁是犯罪嫌疑人。例如我去年处理的杨某诈骗案,a市公安局立案后在全国发了协查通报,有甘肃公安机关说有类似案件立案,然后将赵某被骗案移送过来并案,赵某得到通知后也赶来报案说杨某也以收藏协会的名义向自己推销过五件藏品,骗了自己50万,我作为律师在审查时,发现,甘肃赵某并不确定向自己推销收藏品的人就是杨某团伙,赵某说自从自己在电视购买过古玩之后,就有北京上海等地上百个号码以不同的名字和自己联系推销各类收藏品,他能记住的名字有张三、李四、王五等几十个,但是杨某团伙的成员都不承认给赵某打过电话,公安机关也不能提供任何物流证据和资金流向证据证明杨某团伙的成员与赵某联系过,最终赵某这50万也不能算到杨某诈骗团伙的头上,也就是说,我们切断了犯罪嫌疑人与报案人的证据关联。此外,我们律师还要注意团伙成员互相辨认并指认代号的情况,时间关系就不在多说。
  B、切断客体流。这里的客体指的是涉案藏品艺术品,要从涉案藏品的来源、认证书、快递、物流等方面入手,切断涉案藏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我遇到的案件当中,很多买家手里的收藏品都被卖家以拍卖或置换的名义用快递寄回,找不到涉案收藏品,快递地址也是虚假地址,无法确定涉案藏品被寄到当事人这里,找不到藏品也就确定不了价值,无法认定诈骗。在冯某诈骗案、江某诈骗案、杨某诈骗案、李某诈骗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后却找不到涉案物品,无法确定收藏品的价值,无法认定诈骗的数额。报案人解释说被以帮助拍卖的名义要了回去,或者三件顶两件买了更高价值的藏品,王某诈骗案中,报案人说自己先是花了30万买了龙钞大全、玉貔貅两件藏品,后来把这两件藏品寄给王某诈骗团伙,顶价40万,又付了10万,换了一件价值50万的龙凤呈祥藏品,所以他手里只有一件龙凤呈祥藏品,对于龙钞大全和玉貔貅,因为不能证明快递收货地址与王某等人有关,不能证明这两件藏品被诈骗团伙骗了回去,在找不到这两件藏品作为物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其具体价值,无法认定诈骗以及诈骗金额。
  江某诈骗案件中,报案人说自己共花了100多万买过16件藏品,但报案时手里只有四件藏品,分别是盛世中华中国印、毛泽东九龙福鼎、中华玉航母,和玉兵典,其他12件藏品则下落不明。
   C、切断资金流。
   涉案资金从起点到终点的流动极为复杂,一般成熟的团队都会通过各种洗钱方式洗白,即使不成熟的团队,也一般让客户打款到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很少有将钱直接打入自己实名银行卡下的,资金首先会被要求打到一级卡,一旦得手,犯罪团伙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网上远程跨行跨区域的操控将资金分散到二级卡、三级卡等。我们律师要用专业知识,想办法切断资金流向。在王某古钱币诈骗案中我们就将诈骗金额由1.9亿降低到1.2亿。
   律师要通过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诈骗团伙电脑主机、手机等存储的电子证据、网络诈骗平台系统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比对分析,确定受害人情况,诸如将各个诈骗团伙与改号平台、取款组、购买身份信息资料组等的工作手机的电子证据,如话单、短信、手机存储电子证据,关联QQ、银行帐号等,进行比对分析等,这些工作非常繁琐,能否做好这些工作,关系到律师辩护能否成功。在新疆杨某诈骗案中,公安机关在新闻通稿中认定诈骗金额为500多万,后来经我们努力,到了检察院改为110万。
  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诈骗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能否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持有。 律师要重点审查认定诈骗时间、诈骗金额是否错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以及拨打电话的时间无法吻合得情况经常存在,在诈骗团伙中,存在在分工合作,一个被告人到底该对多少诈骗数额负责?这需要我们律师给他据理力争,
  (4)切断人案关联认定:
   推翻证据的一一对应性。由于此类案件通常是推销团伙针对不特定人群大批量实施的犯罪,在办理此类诈骗案件时,要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从犯参与实施犯罪的次数和数额,要将一起案件、一个被害人与某一名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一笔赃款明确关联起来,有很大困难。只要我们律师推翻了证据的人案对应性,就能降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在苏某电信诈骗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苏某参与诈骗32笔,金额累计112万,后来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13笔,就是因为切断了人案的一一关联证据。
  此外,我们还要防止公安机关大规模串并案处理。办案单位会根据 CDR 数据中的 “被害人号码”信息或嫌疑人供述的诈骗借口、嫌疑人化名或绰号、被害人姓名职业等具体身份信息的细节特征,通过公安部统一协调各地公安机关核实疑似的具体诈骗案件。我们办案律师要将案件与现场取获的书证、电子证据以及嫌疑人化名、代号、外号等信息进行关联比对,结合全部言词证据,争取案件不做夸大化处理。
 (5)切断电信流。
  切断案件电子证据的针对指向性,从通话记录、服务器数据、电子数据恢复、微信qq聊天记录、改号软件信息监测数据等方面着手,推翻大量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切断电信流,具体技巧在下面会详细说明。
  (二)罪轻辩护思路:
  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诈骗数额很难查清,我们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掌握 降低诈骗金额的技巧,这类案件客户分布在全国各地,且取证困难,犯罪黑数大,降低诈骗人数、诈骗次数、切断银行流水,是我们律师最常用的降低诈骗金额的方法。
  降低诈骗人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骗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真正被骗人数很难查清,公安一般根据银行流水来找被害人,或者在公安系统内发全国协查通报,在诈骗团伙持有多张他人姓名银行卡并洗钱的情况下,无法查清被骗人数。我们律师要注意一点,即使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流水找到了打款人,鉴于电信网络技术的难取证性以及收藏品价值的难确定性,以及证据的难对应性,不能证明这笔交易就是诈骗,例如周某某诈骗案,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流水发现马某在2015年曾经给周某持有的一张银行卡打款53万元,就通过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到马某确认,马某说周某确实以周洁的名字以北京收藏协会工作人员名义与他联系过,并卖给他六件藏品,自己共分四次给周某共打款53万。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流水以及报案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就认为周某诈骗了马某53万,后来我们律师接手此案以后发现,指控该53万构成诈骗明显证据不足,首先:周某在报案时陈述,除了周洁向他推销过藏品以外,还有张三李四王五等上百人以收藏协会或拍卖公司的名义给他打过电话,他不确定这些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和周洁是一伙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洁的同伙使用过张三李四王五等名字与马某联系过,即没有证据证明周洁和他公司的人员分角色和马某联系推销。其次:马某在报案材料中陈述,是自己在接到王五的求购电话后,为了赚取差价主动找被告人周洁购买的藏品,而不是周洁主动向其推销的涉案的这几件藏品,周洁不具备犯罪的主动性。再次:马某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六件藏品,说是周洁卖给他的,但周洁否认,辩称自己卖给马某的不是这六件,涉案收藏品确定不了,也就无法认定价值,无法认定诈骗。
  降低诈骗次数,对于打款较多的客户,我们律师千万不要和公检法的思路一样,认为打款数额就是诈骗数额,例如北京王某诈骗案,通过银行流水查明,乌某从2012到2016年间共给王某持有的银行卡打款200万,公安和检察院就认定王某诈骗乌某200万,我们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公司的推销人员每一次都完整的冒充了拍卖公司、收藏协会,不能证明每一次打款都是诈骗,现在从事收藏品推销行业的人员非常多,一旦买家信息泄露,会有很多人以各种收藏协会拍卖公司名义给他打电话推销,买家根本就分不清到底是哪个团伙打的电话。
   律师对收藏品电信诈骗案件证据质证的技巧指导
          对证据质证技巧指导
   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会有大量的证据,我们律师首先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类,要准确把握人证、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电子证据等形态的基本特性,分组提炼,针对此类犯罪必须深入研究各犯罪环节的主要证据种类及其特性,简单类别如下:
  言辞证据:各被告人口供、被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物证和书证:主要包括诈骗 “流转单”,成员记录诈骗讲稿和个人业绩提成的笔记本、记载诈骗报酬的“工资条”、接收诈骗报酬的银行卡,团伙头目或高级成员保存 的聊天记录、账目、诈骗讲稿、诈骗通话提示录音的电脑及 U 盘、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诈骗话务窝点内的语音网关、被害者个人资料,被害人账户交易明细,诈骗账户交易明细等。
  视频资料:主要是取款组取款过程监控录像资料。
  电子证据:被扣押的电脑、手机、硬盘中恢复的电子证据,网络电话平台 CDR 数据,有关qq、微信等聊天记录、账目、诈骗讲稿、公司管理规定、团伙成员个人基本信息和签证资料的电子文档,诈骗通话提示录音,诈骗团伙网银操作记录等。
  我们律师在对证据进行分类之后,要利用专业的知识来模糊团伙犯罪整体轮廓,更要想办法通过‘五切断’来推翻具体被害人的被骗事实与话务窝点的诈骗行为证据关联,只有撕破了案件的证据体系,才能争取到好的判决结果
  我总结这类案件,发现我们律师用‘五切断’思路,模糊犯罪整体轮廓、切断证据链是有有利条件的。因为大部分收藏品电信诈骗案件分为购买收藏品艺术品、包装炒作宣传、购买买家信息、话术培训、拨出语音电话(发短信)、双方语音通话、快递物流、交付被骗款项、转移提取赃款、分配诈骗成果 等主要环节,每个环节的诈骗活动内容均不相同,每个环节所涉及证据的内容和作用也各不相同。为规避打击,犯罪团伙把这些环节分开实施,实践中两个环节的犯罪分子很难同时被抓到,证据链断裂,起不到互相支持印证作用。而且,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反在侦察能力,得手后立即销毁相关证据,频繁换号、换卡,使用空头账户、,电子证据极易篡改和毁灭,即便犯罪嫌疑人坦白交代,却难于取得有效的证据支持。
  下面就具体说一下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如何才能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一、技巧性的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在这类案件中,公安机关侦查手段有限,很难形成定罪需要的完整的证据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口供非常重要,在我遇到的此类案件中,凡是被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口供基本都出了问题,还有的是因为团伙成员互相攀咬。
  如果嫌疑人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很难查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技术平台问题,也很难查清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
  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在面对公安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不知道公安机关到底掌握了自己多少犯罪证据,在面对公安机关讯问心理战术时,因为不知道公安机关的底牌和掌握证据情况,所以会六神无主,不能冷静对待,可能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口供,甚至来回翻供,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
  公安机关在到抓捕时,掌握的证据非常有限,一般也就只是掌握一个买家的报案情况,根据CDR数据以及语音网关IP地址,找到了推销公司所在的地址,对于详细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公安机关在这时候基本上掌握不了,他们需要通过从窝点搜查扣押的大量证据以及恢复的电脑、硬盘等电子数据以及突破了口供才能算真正破案。所以很多公安人员在给犯罪嫌疑人做口供时更多的还是使用心理战术,让犯罪嫌疑人老实交代,说我们掌握了你们大量的证据等等。这主要考验的还是心理素质。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见到律师时,最想知道的就是公安机关掌握了多少证据,到底是如何发现自己的,所谓知己知彼才能有的放矢,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律师自己都不知道这类案件是如何被破案被抓的。
   (一)律师要具有专业化的会见技能。
   很多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聊天,根本就不知道在会见时该如何和犯罪嫌疑人交流,很多人一被关进看守所,就六神无主,脑子一片糊涂,律师在会见时,一定要给他解释清楚,只要解释清楚,心里有底了,才能坦然面对。在看守所与外界隔绝,度日如年,只有清楚的知道自己每一天每一个时间段可能面临什么,心里才会踏实一些。
  下面这三个时间节点一定要告诉犯罪嫌疑人:
  (1)被抓后第一天到第十四天。会对犯罪嫌疑人做二到三次口供。这前几次的口供非常重要,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2)被抓第十五日至第三十七日,即到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之日。这个时间段内,公安人员会提审一到两次,检察院的一般也会来提审一次。
  (3)批准逮捕后至法庭审判之日。在这个阶段一是进行辨认专题审讯。辨认同案在押人员、确认姓名、昵称、在团伙内的分工,指出同案人员的活动。二是进行证据固定专题审讯。通过嫌疑人对赃物、账本等物证、书证的确认完成证据的固定工作;通过前期获取的信息、流量数据进行分析、审讯,确定嫌疑人诈骗的具体次数。三是进行核实案件专题审讯。在查找被害人、核实案件之后,就有关案件事实进行专题审讯,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过程、事实的印证。
  (二)要掌握公安人员对此类案件的讯问策略。
  在会见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律师做最大程度的告知解释。很多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时六神无主, 律师一定要掌握公安人员做口供时常用的策略,常问的问题,他们会要利用嫌疑人之间“互相猜忌”和“自保”的矛盾心理,分化、瓦解多人订立的攻守同盟,使犯罪嫌疑人之间互相猜疑、指责、仇恨而相互怨恨,互相揭发,从而各个击破,也会利用手中掌握的证据一点点渗透,摧毁自信。
  审讯民警在熟悉窝点搜证过程和证据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会对全部嫌疑人进行第一轮讯问,重点掌握每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之后,审讯民警会选择各窝点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坦白交代问题的嫌疑人作为切入点,鼓励其坦白交代,以点带面,纵深突破,他们会重点讯问以下问题:
   一是问明收藏品来源、进货渠道,涉案收藏品的名字是如何得来,如何介绍涉案收藏品,是否伪造鉴定书、认证书,如何联系到客户,即客户信息来源,以什么名义与客户联系,是否冒充了协会和拍卖公司,是否有统一的的销售语言、话术培训,是否承诺高价回收、回购、承诺开拍卖会,谎称藏品升值,诱骗继续大量购买,是否由团队不同的人冒充不同的角色与客户联系,即问明团伙整体情况。二是问明交易数量和客户数量、诈骗金额,启发嫌疑人回忆其印象较深的案件情况 ( 如发案的大概时间和被害人姓名、职业、被骗金额等) ,力争直接找到具体案件,对团伙整体诈骗事实予以支撑。通过审讯工作,勾勒出窝点整体涉案情况。三是嫌疑人关于团伙结构、主观犯意、培训、底薪、业绩提成比例、分工、借口、流程、化名、代号、外号、被害人有关细节等情况的供述。四是嫌疑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相互检举揭发,被害人关于诈骗借口、嫌疑人冒用身份、化名、作案电话、作案账号、被骗金额等情况的陈述。
  我总结过这类案件公安在提审时可能会问到的问题,公安会问到的问题基本超不出我们总结的范围,我曾经写文章简单介绍过,只是希望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真真正正的还原事实,对被告人不错抓错判重判。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在办案中遇到困惑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交流.。
  三、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
  收藏品电信网络诈骗是高科技犯罪,涉及大量电子证据,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辨别和鉴定。很多律师尤其是年龄大的律师,对高科技知识一窍不通,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证据材料就和看天书似的,根本看不懂。我在办案中遇到一些律师,连最基本的专业术语都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对作案过程中运用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如网银技术、“变号技术”、网络电话、架设网络平台、voip电话、伪基站技术、短信群发技术等,也是一问三不知,啥也不懂,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也找不到异议,在河南有个电信网络诈骗案,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u盘数据恢复表,这个表格上记载统计了130个被害人的名字和被骗的金额,然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共诈骗270万,当时参与辩护的五位律师中有三位律师对这个u盘数据恢复表没有意见,全部认可,还有一位律师虽然不认可,但是找不到这个证据存在的问题,这是非常可怕的,一旦这270万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刑期得增加十年以上。只要我们律师懂相关的科技知识,就能看出这个数据恢复表存在的问题。
  第一:提取该数据表的载体u盘在现场勘验里并没有提及,在警察拍的现场诈骗窝点搜查的照片里没有提及有这个红色u盘。这属于检材来源不明,这个u盘到底哪里来的?是不是有人故意栽赃呢?
  第二:物证提取程序不合法,在物证提取表里,虽然记载有提取u盘一个,但没有写明u盘的颜色是红色,并且物证提取没有见证人在场。
  第三:不能证明该u盘的主人是谁,所有的被告人都不承认这个u盘是自己的,无法查明这个数据表格是谁录入的,指纹鉴定,共有11个人的指纹,无法具体确定。
  第四:该u盘数据是用Data Compass软件恢复的 ,这款软件是效率源科技公司生产的,该款软件在数据恢复时会有详细的过程记录,虽然都是代码,但也应该附在案卷之中让我们律师质证,在数据恢复过程中是有可能出现差错的。
  第五:数据恢复人是电脑专家,不是警察,这种第三方提供技术恢复的电子数据在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容易出问题,一个专业的电信网络诈骗一定要掌握这些律师对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如果能推翻某一项电子证据,那可能就会让法院无法判决,或者大大的降低刑期
  下面具体展开说一下律师必须掌握的科技知识: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的电子证据种类:
   1、涉及到诈骗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电脑主机或笔记本电脑、语音网关、移动存储介质(移动硬盘、U盘、光盘、SD卡等)、手机、银行卡等。其中电脑主机、移动存储介质等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管理诈骗窝点的语音网关计费平台产生的操作信息,如实时监控、管理、资费设置等若干信息;涉嫌犯罪的系统操作的日志信息;诈骗窝点IP信息;存储受害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和联系电话等的受害人个人信息;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QQ聊天记录信息;存储的资金往来账目、花名册、通讯方式等信息。电子证据源手机中可能存储着涉案手机的用户身份信息、图片照片、视频录音、通话记录、日志记录、应用数据(QQ、微信、微博)、通讯薄、邮件、GPS等对案件有价值的信息,而银行卡提供了资金往来交易的犯罪记录信息。
   2、涉及到技术支撑团伙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提供的电子证据有服务器的运行日志信息、服务器IP信息、分配给诈骗团伙的电话号段、诈骗团伙的账号号码、更换用户主叫号码等信息。
   3、非法线路批发商。互联网传递数字信息转化成语音信息,进入电信运营商的交换设备,实现将互联网数据转入电信网落地接口的功能。涉及到线路批发商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有服务器以及用于计费的完善数据库系统,能提供的电子证据有线路租用者详细信息、拨号源的IP、计费流量、上下游软交换平台服务器IP地址等。
   4、受害人
受害人指接收诈骗电话或短信后,财产受到损失的公民,比较重要的潜在电子证据源是手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包括受骗时间、回拨电话号码、受骗短信内容,以及转账汇款后回执短信息等。
  (二)律师要掌握电子证据提取技术
  (1)数据恢复技术
   有时技术支撑团伙有意识地删除和格式化网络电话运行支撑系统存储的相关犯罪证据,所以需要用到数据恢复技术。因为删除文件操作只是把构成这些文件的数据簇放回到系统,格式化只是对访问文件系统的各种表进行了重新构造,数据仍存放在磁盘上,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把删除和格式化的犯罪数据恢复出来。WinHexData Extractor、PC-3000、 Easy Recovery、 Final Data以及国内效率源科技推出的 Data Compass软件都是数据恢复的利器 。
  (2)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
  将执法过程中大量的目标存储证物(硬盘、U盘、CF卡、Flash存储),通过相关的磁盘证据快速提取技术平台完成目标电子物证数据的提取分析,得到罪犯不法记录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Encase、FTK、SafeBack、厦门美亚的Forensics Master取证大师等,以及一些免费的LiveView、Helix等工具。
  (3)手机取证技术
   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常用的工具有Cellebrite手机取证工具箱、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DC-4500等手机取证系统。
  (4)数据库取证技术
   数据库的取证对象一般主要包括动态数据、数据文件和事务日志文件,其中动态数据包括操作系统动态信息和数据库动态信息,如数据库连接状态、登录用户、IP地址及执行的提交请求;数据库的数据文件和日志文件的存放位置可以通过数据库系统控制文件或相关数据库系统命令来查找,将这些找到的文件加载到取证平台上的数据库取证检验分析工具或数据库第三方分析工具,如SQLServer的Log Explorer上进行分析。
  (三)律师在对电子证据质证时,要从以下方面为切入点: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是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二是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收集主体是否合法不仅要考虑是否以合法的身份收集,还要考虑证据收集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收集过程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就取证主体而言,虽然可能由计算机网络专家来承担取证工作,但实际上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来负责。在主体的法律身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笔者认为还存在某些实际办案中的两难处境。详言之,一方面,实际侦办的主导部门大多数情况下是传统刑侦部门,这些侦查员往往没有经过较为规范的电子数据现场固定与采集技术的训练,他们的某些做法很可能客观造成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在合法性方面的瑕疵;另一方面,即便以网络安全监察专业人员作为主导侦查力量,其基于绩效考核需要的考量和现实侦查力量的缺乏也往往主动导致技术环节的缺失和法律程序的省略。若进一步考察取证程序,网络诈骗案件的侦办过程不仅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更需要遵照电子数据鉴定相关行业的技术规则,尤其鉴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这种规范性的操作要求更是应当严格执行。
  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证据的真实性主要表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形式来说,电子证据以光学、电磁等形式储存在各种存贮器中,虽然不能直接为人所感知,但可借助一定的设备使它为人所认识,因而电子证据的存在形式无疑是客观真实的。
  在电子数据的生成、传递和接收、存储、收集等环节都存在值得办案律师注意之处。一般说来,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生成的,如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活动中按常规程序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生成或录入电子数据的系统是否被非法人员控制,系统维护和调试是否处于正常控制下;自动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可靠,有无非法干扰;由人工录入电子数据时,录入者是否在严格的控制下,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采取可靠的操作方法合法录入,等等。不仅如此,电子数据通常要过网络的传递、输送,其间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干扰而降低其证明力,所以要考虑传递、接收电子数据时所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中间机构”如网络运营商等是否公正、独立,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无加密措施,有无被非法截获的情形存在。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揍、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谨慎对待,不可轻信。办案人员还要考虑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怎样存储的,如存储电子数据的方法是否科学,存储电子数据的介质是否可靠,存储电子数据的实施者是否公正、独立,存储电子数据的环境是否具备防静电、防磁场干扰、防高温、防湿和除尘等条件,存储电子数据时是否加密,所存储的数据电文是否被改动,等等。最后还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依职权收集,也有可能出现电子证据存储传输的中间人提供的情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根据证据提供者的不同予以审查。与此同时,还要审查收集者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收集者在决定对电子证据进行重组、取舍时,所依据的标准是什么,所采用的方法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如备份、打印输出等)是否科学可靠,是否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删改,等等。
   3.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的判断不是立法上能解决的问题,而只能由侦查人员根据经验法则、生活常识、直观判断和逻辑标准予以进行,这也为律师质证提供了条件。
  电子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这种联系方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而且不同的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面和联系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其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从联系面来看,有的电子证据能够反映决定犯罪基本构成和情节的主要事实,有的则只能反映决定犯罪构成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的部分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要注意它所证明的这部分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部分犯罪事实之间的联系。只有当案件中决定犯罪构成的所有基本犯罪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并互相衔接、互不矛盾时,电子证据才能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成为最后定案的充分根据。从联系方式看,有的电子证据能与案件事实发生直接联系,起直接证明作用;有的电子证据只能通过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而与案件事实发生间接联系,起间接证明作用。前者对案情有独立的证明作用,不依赖于其他证据,因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是由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决定的,相对较强;后者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才能对案情起证明作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要受其他证据的限制,相对较弱。因此,在运用电子证据证明案情时,应根据其不同的证明范围和不同的证明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特别是需要通过科学的分析研究,排除各种矛盾和其他可能性,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同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与案件事实无关的电子证据,即使是客观真实的也丝毫无助于查明案情,不具有任何证明作用。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为了考察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程度,律师往往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欲证明什么样的待证事实,二是该事实是否是案件中的实质问题,三是所提出的电子数据证据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多大实质意义。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证据中的适用。就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凡是生成、取得等环节不合法,且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或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可考虑予以排除。
  可以排除的情形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一般公民或个人及未经授权机构或不具有法律资质的专业机构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二是侦查机关没有按法定程序取得法定证件(如搜查证、扣押通知书等)就公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以非法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三是因刑讯逼供而取得的电子证据。
  此外,我们律师要掌握对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书的质证。
  侦查实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和判定都无法由普通侦查人员顺利完成,必须通过侦查技术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指控证明犯罪。律师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书的质证技巧要非常熟悉才行。
  (1)要仔细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不能根据电子证据孤证定案。对于电子证据总的要求是“孤证不能定案”,即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衡量,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
  加强对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关系的审查,二者互相印证方可定案。其原理在于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分属于独立的来源,互相印证构成的证据体系比较扎实。实践中,“从机到人”的最后一个司法环节的认定往往需要把电子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结合起来进行判断。而如果电子证据的内容与其他传统证据出现冲突矛盾,认定犯罪事实就必须慎重。
  (2)关注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声誉。电子数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种。为保障司法鉴定的公开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近年来推行了司法鉴定改革,实现了司法鉴定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但基于市场需求和监督管理的缺位,司法鉴定领域可能存在谁委托就帮谁说话、多头鉴定、虚假鉴定、不负责任鉴定等现象。
  四、对物证的审查:
   对于公安机关人员到过诈骗窝点的案件,公安机关会扣押考勤表、工资表、笔记本等大量的书证以及电脑、U盘钱包、银行卡、电脑、手机、U 盘、移动硬盘、网银 U 盾等物品作为物证。
   我们律师要重点审查能否确认物品是现场窝点物品,是否有现场录像,该物证是否能与员工形成一对一对应关系,是否逐人打包封存,并在外包装上粘贴识别标签,注明提取日期、地点、被提取人等信息。是否通过嫌疑人辨认、笔迹鉴定等手段,将缴获的流转单、笔记本、工资条等书证归属到具体个人; 此外律师还要重点审查物证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在某电信诈骗案中,有一个U盘,因为没有办理与外国警方的物证交接手续最终导致这个u盘来源不明,没被采用。这一点我们律师定要注意。
我们律师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取证前是否对窝点现场全貌进行拍摄固定,是否确保现场原始形态;
  第二、是否还原窝点内各嫌疑人工位,逐一核查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是否确定扣押物品,并逐一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做到人、物、单相一致;
  第四,是否采取适当方法包装证物并贴上标签,编号封存;
  第五,是否与境外警方办理证物移交手续。
 
  五、律师要掌握对现场勘验记录的质证技巧,掌握扣押、搜查的程序质证。
  现场勘验笔录最直观直接的反映诈骗窝点的情况,并且关系到物证的提取是否合法客观,侦查人员是否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是否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是否逐人对应。我们律师要想把一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操作好,必须重视这一块的质证,在对诈骗窝点进行搜查时,一般会有大量的现场证据,公安也会提取大量的物证,我们律师必须仔细的一项一项的核对,在很多案件当中都出现过因为公安现场勘验笔录和搜查程序不合法而被律师推翻的证据。
  我们律师还要重点核实,看被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是否进行过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在甘肃有个案子,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手机里提取了一个钓鱼木马软件,说是诈骗团伙开发的该软件,但申请鉴定后,发现该钓鱼木马软件与诈骗团伙开发的软件在源代码上存在很大差别,不是同一个软件。在四川还有一个案件,公安机关从诈骗窝点搜查到一张纸,上面写了一句话‘4月5日成功21万,继续加油’公安机关说这是从被告人李某办公桌上搜到的,所以将这21万算为他的诈骗数额,后来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这张纸上的笔迹不是被告人李某所写。
   因为时间原因,就说这些,有想专业研究这类案件的律师可以交流,我也希望更多的律师掌握这类案件的办案技巧和专业知识,随着电信诈骗所依托的技术工具不断升级,证据获取难度越来越大,只要认真研究积累,我们律师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还是很大的,我一直坚信,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而不是毁灭,我们律师应该放弃对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偏见,用专业知识合法途径让误入歧途的人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用合法的手段创造社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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