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确定抚养费?
离婚是夫妻之间的事情,但是往往会牵扯几个家庭,而且绝对会在无形之中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离婚时,关于抚养权的归属极容易成为双方的争执焦点,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抚养权问题,就会涉及诉讼,由法院判定。那么在法院审判的时候,法官是怎么确定抚养权的归属的?我们又应该怎么争取抚养权?一、争取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法条确立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但是哺乳期原则上为10个月到一年,因此最长也就是一年时间,这个时间相对于诉讼周期而言,很容易被男方拖延过去,那么非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权该如何确定呢?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目前依然适用,而且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确立子女抚养权、抚养费问题的最常用司法解释。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意味着,不满2周岁原则上归母亲,特殊情况下可以归父亲抚养。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意味着,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孩子不满两周岁也可以归父亲抚养。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意味着,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身体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意味着,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情况也会影响抚养权归属。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意味着,10周岁的孩子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跟随意愿,影响抚养权确立,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意味着,双方可以轮流抚养,但是前提对孩子有利。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意味着,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是有原则可以遵循的,而且不是一成不变的。不能完全照搬对方收入进行主张,切记~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以上几条确立的是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以上两条是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以及养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切记,变更抚养权跟主张增加抚养费都需要单独起诉解决,不要因为对方妨碍探视权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意味着,变更抚养权不是单独起诉就可以,很多案件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没有把这个法条完全理解并加以运用。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如何办理呢?通过法院解决即可,诉讼调解的速裁程序。
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增加抚养费,有法可依的。当然不是随时可以要求增加的,毕竟物价的增长需要考虑或者需要参考。
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这绝对是司法实践中最大的误区,不付抚养费就改名换姓,大错特错,切记,此路不通!
第二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毕竟孩子是双方的,有不心疼的么?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注意,一方不履行之前的生效法律文书,另外一方均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对方会面临司法强制措施。
二、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孩子是需要衣食住行的,是需要生活上学的,有条件抚养才有条件争取抚养!
2、有计划才会有规划。孩子的一生我们可能决定不了,但是未满18周岁之前家长的计划也许就是对孩子最大的规划。
3、亲子互动胜过一切。10周岁跟你是法定条件,孩子原因跟你这是关键。跟孩子缺乏沟通即便孩子跟了你,双方有沟通障碍,不见得对孩子是好事,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