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犯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XX区人民法院的指定,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为本案被告人罗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经过庭前阅卷和会见被告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的罪名没有异议,现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对被告人的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综合考量。
一、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杨某伟与王甲因争做一女子的男朋友而相互吵骂并约架未果,两人因此结怨。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综观本案全部案情可知,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杨某伟与王甲为争当一名叫“陈XXX”的女子的男朋友而争风吃醋、相互谩骂、以至于约架。两人因为这个女子结下私怨,并耿耿于怀,以致于杨某伟将手机直播间里被告人王某鑫的照片进行截屏,伺机进行报复。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伟恰巧碰见被告人王某鑫,双方进而引发斗殴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是一群涉世不深的年轻人,其中大部分还是未成年人,案发之前都互不相识,他们之间前无怨后无仇,因为出于朋友义气被叫去现场帮忙,终造成聚众斗殴事件。
二、被告人罗某某在本案的发生中出现时间较晚,其被杨某伟凑巧碰见叫到现场去壮势,与胡某某一起是最后出现在现场的被告人,对案件的发生没有起策划和组织作用,在本案中系从犯。
三、被告人罗某某在双方斗殴过程中参与不积极,没有拿任何工具对他人进行殴打,只是用拳打了被告人王某鑫几下,犯罪情节轻微。
四、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害人唐某某被他人打伤后,与杨某伟、胡某某三人一起将唐某某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其有救人的行为表现,可谓天良未泯,主观恶性不深。
五、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本案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的是杨某伟,当时杨某伟与罗某某、胡某某三人正在医院陪同被害人唐某某参与抢救,杨某伟报警后,他们三人均在医院等待而没有逃离,警察接到报案后,直接在医院把他们三人带走。
六、被告人罗某某父亲已代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七、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其保证以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决不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从公安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可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犯罪,有其文化程度低、人生观、世界观不正确的因素,也离不开其特殊家庭关系的影响。被告人罗某某系家中的养子,其在两年前得知被领养这一事实之后,一时难以接受现实,在性情上改变较大,性格内向话小,与家人开始关系冷漠,缺乏沟通,在外交友不慎,因为所谓的江湖义气而涉嫌犯罪。而在涉嫌本案之前,被告人罗某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社会和学校也没有不良表现,被告人罗某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九,被告人案发时系未成年人。
综合以上情节,人民法院应本着以人为本、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按公诉人量刑意见的最低刑期量刑,并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