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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屋能否对抗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8-03-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法院查封房屋能否对抗租赁合同
王某在与李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判决偿还对方98万元,由于一直拒不执行,2015年3月其名下一套商品房被该案件执行查封,2016年经拍卖由陈某购买。但陈某在办理收房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合同于2015年7月签署,租期13年,年租金仅1万元,远低于市场水平。该租户拒不配合腾退房屋,使陈某无法实现收房。后法院公告要求租房者退房,租客提出异议,认为其已签订合同并交纳房租,法院应维护其租赁使用房屋的权益。
合议庭意见: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屋予以租赁,该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租房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可见,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任何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对该财产作出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在房屋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并张贴公告,通过这些形式进行公示,该房屋属限制流通物,被执行人未经法院允许无权处置。被执行人私自将房屋进行出租,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如在签订合同时为善意,不了解房屋真实状况,可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被执行人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但法院有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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