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这篇文章,你还敢随便领补偿款了吗?
在征地拆过程中,被征收人如果不满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不要和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就认定被征收人同意征收方的安置补偿,如果再想走司法途径维权已经没有维权的可能性了,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谨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不满意安置补偿方案,认为补偿不合理,征地拆迁补偿款也不要领,一旦领取被征收人就与政府出让土地批复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了,也就是说已经没有维权可能性了,法院已经不会给被征收人立案了。所以,被征收人一定不要有先领补偿款,再之后走司法途径(或者其他途径)增加补偿款的想法。
最高法司法判例:案号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监字第75号行政裁定,已经确认了被征收人领取补偿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出让土地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行政机关作出同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第三人的批复,直接影响出让土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常情况下,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出让土地批复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但是,原土地使用权人接受拆迁补偿安置后丧失了原土地的使用权,嗣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出让土地批复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院已查明再审申请人已经接受了征收方的拆迁安置补偿,同时丧失了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最高法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综上,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若被征收人不认可征收方提供的安置补偿方案,不要接受拆迁安置房或者领取拆迁补偿款,一旦接受安置房或者领取补偿款,就会被认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出让土地批复不具有利害关系,即丧失了维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