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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员工发福利定制鞋子涉嫌侵害知名品牌鞋子外观设计专利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有客户咨询:我公司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鞋子订购合同,这家公司要给员工发放一些质量较好的鞋子作为年终奖,订货公司提供了鞋子的样品和阿迪达斯、耐克的几款鞋子的样式相同,订购合同签订后,订货公司把鞋子的样式图片放到了公司网站上宣传给员工,结果被国内耐克公司发来了律师函,要求这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请问,我们两家公司侵犯了耐克公司和阿迪达斯公司的外观专利权吗?
赵红律师咨询答复如下:
首先:鞋子订货合同的双方即订货人和供货人生产、销售、使用、许诺销售涉案鞋子的行为共同侵权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处在有效状态,专利权人有权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上述情况中,未经阿迪达斯公司和耐克公司许可,两个公司中供货人的行为属于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订货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侵权产品行为,两个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在专利权人发来律师函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订货人应当删除其网站上的侵权图片,供货人应当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鞋子,防止侵权行为和事实的进一步扩大。
其次,关于订货合同双方的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问题,涉案订货合同涉及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该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是合同的其他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可以适当对合同变更继续履行该订货合同,比如订货方变更订货样品款式,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如果合同双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可以平等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也可以依据事先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解除合同,上述情况下合同双方都有过错,可依据双方的过错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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