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发布日期:2018-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2.组成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包括:(1)债权尚未确定,法院也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数额的;(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3)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包括:(1)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3.职权
4.程序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和解协议草案除外。
(4)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