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或未共同生活而返还订婚彩礼及贵重物品应返还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杨业与被告陈某经媒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按风俗定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杨业死亡,婚约关系终止,按照习俗接受对方的彩礼均应返还。彩礼主要是指按农村风俗在定亲仪式上一方给予对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物品,定亲仪式后双方交往中给予对方的零花钱和其他费用,系双方恋爱过程中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杨业与被告陈某婚约期间双方给予对方的衣服等物品的花费及其他消费应认定为自愿赠与,不在双方返还彩礼之列,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定亲时给被告陈某方定亲彩礼现金10,001元,要年命现金6,000元,三金(戒指、耳坠、项链)价值6,800元,有媒人王某予以证实,应予采信,被告陈某方应予返还。被告陈某主张的回礼钱及康佳电视机,原告主张的相机一台,因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对方不认可,均不予采信。被告邢某不是婚约关系当事人,无需承担返还义务。据此判决:一、被告陈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及录像费用共计17,201元及三金(价值6,8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对被告邢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685元,由原告负担321元,被告负担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