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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选举流程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3-07    作者:许剑律师
核心提示: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完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监事会主席选举流程  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  2、召开监事会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2)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3)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选举的监事进行股东大会决议。  4、召开新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条例  第一条 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完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公司全体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或者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罢免或者更换监事会主席或者非职工代表身份监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罢免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身份监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监事会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一、资格任期  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二、职权范围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九)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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