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不承认劳动关系企图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维权得回应得工资。
樊某诉南宁双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案件,裁决书号: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575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申请人:樊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双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伟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樊某于2015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工资14000元。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6)第25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南宁双伟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樊某支付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工资129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