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件朱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应在接到开发商办理一手产权通知15日内前往开发商办理并缴一手产权费用,合同签订后,刘某离开厦门回到老家,朱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某因路途遥远,往来厦门不方便,未与开发商及朱某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朱某自行办理了过户事宜并垫付了契税7万余元,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金30余万元。刘某接到传票后,积极与朱某协商解决,愿意以10万元调解被朱某拒绝。
接受刘某委托后,经梳理发现,刘某与朱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办理了全权委托,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委托书》载明刘某全权委托朱某办理房屋交接的全部事宜,包括商品房的面积补差、延期交房及办理退房、领取证书、遗失补证等与讼争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律师抓住委托关系进行答辩,朱某作为刘某的受托人,有权利和义务办理刘某所委托的事项,朱某代为缴纳一手房产权费用的受托行为,代表了刘某的行为,因此,刘某不存在违约。
经清晰的法律关系分析,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不存在违约情形,仅需支付朱某代垫的契税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