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发布日期:2018-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原则上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3.对于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以使用权出资约定不明,而合伙人之间又达不成合意的,应当结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出资或者以使用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