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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3-02    作者:110网律师
遇到家暴怎么办?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近些年来,由家爆造成的死亡、重伤、轻伤事件愈来愈多,那么,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惨遭不幸,应该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呢?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上述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及时给予帮助和处理。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直接依法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另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还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家暴遭遇者可以寻求的其他帮助:
1、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3、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家暴实施者的处理后果:
1、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禁止加害人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2、民事责任
家暴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4、刑事处罚
《反家暴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与家暴相关的常见刑事犯罪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
家暴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收集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家暴受害者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进行起诉维权:
1、受伤照片、视频、录音文件等;
2、加害者曾经写下的再不实施家暴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3、医院的治疗证明和收据;
4、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5、证人、证言;
6、调解单位的书证(妇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学校、受害人、加害人所在单位等等)。
典型案例不孝子酒后对80岁老实施家暴 被判有期徒刑15
20175月的一天,醉酒的吴某(化名)因听不惯80岁老母亲的唠叨,对其大打出手。次日凌晨,吴某起身后发现自己的母亲黄某已经没有了呼吸,因害怕悔恨,便于清晨8点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不能正确处理与母亲之间的矛盾,不顾母亲的养育之恩,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多次对黄某面部、胸部、腿部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多处骨折,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客观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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