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与否子女同权 抚养教育父母共担
发布日期:2018-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指出生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目前人们对于非婚生子女不但抱有许多偏见和歧视,而且时常侵犯他们依法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从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以种种理由拒付抚养费,一类是婚生子女非法侵犯非婚生子女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在本期的案例中,这两类纠纷类型都有所反映。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上述两种行为都是违法侵权行为。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上并没有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内容这一项,这是因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一样,都属于抚养费的范畴。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胡勇)
私生子索赔抚慰金判决书仅认抚养费
本报记者徐伟
一名从小与母亲相依为命的私生子成年后将生父告上法庭,向生父索赔约500万元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生父应补偿私生子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但并没有支持其精神赔偿诉求。
经查明,余君与杨建认识后同居,不久后,一个女人闹上门来自称是杨建的妻子,此时余君才知道杨建已婚。两人分手后,余君发现自己已有身孕,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引产,她于1995年1月生下儿子杨江。因是未婚先孕、违反相关纪律,余君被所在单位开除,为了维持生计、抚养孩子,她被迫四处打工。2010年,杨建托人找到他们母子,在做了亲子鉴定确认是杨建亲生之后,杨建答应把孩子送到广东省学习外语,并承诺将孩子送出国深造。但孩子被送到学校后,杨建只去探望了两次便消失了,孩子读了一学期后无奈返回重庆市。
杨江称,现在母亲患多种疾病,无法从事任何工作,他自己虽打点小工,也无力维持母子二人的开销,生活很困难。为此,他将生父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和300万元抚养费。
庭审中,生父杨建辩称,当初他和余君在一起大约三四个月,妻子知道后闹得很厉害,加上双方家庭的指责,便分手了。此后,余君一直没有找过他,他也不知道余怀了自己的孩子。2010年5月,余先电话联系他,告诉他生了个儿子,都15岁了,然后他回重庆做了亲子鉴定。如今,孩子已年满18周岁,母子二人此时提出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重要的是,他一直不知道有孩子,让他失去了与孩子建立感情的机会,没有享受到儿子带给他的亲情,所以从这方面说,他也是个受害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私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杨建作为生父,理应对杨江承担抚养义务。法律规定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所以18周岁后不再支付,而在18岁前,杨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应当对独自抚养的余君给予相应的抚养费补偿。此案引发的私生子抚养费补偿标准,以及是否能向生父索赔精神赔偿成为此案的两大焦点问题。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杨建的实际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参照18年来重庆市历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抚养费补偿标准。同时,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按照月收入20%至30%比例支付。
据此,法院按最高标准30%的比例计算,最终判决杨建补偿余君18年的抚养费共8万余元。对于精神抚慰金,法官称,依据现行法律,抚养纠纷中,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该索赔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据此驳回。
婚外情得子欲鉴定遭拒绝便想断关系
卢燕
来沪近二十载的台商周傅斌与上海姑娘杜月有十年婚外情,2008年,杜月产下一子,4年后,周傅斌要求做亲子鉴定,杜月拒绝,周傅斌便将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年来母子的不当得利32万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周傅斌的诉讼请求。
上世纪90年代,台商周傅斌来沪打拼,2003年的一次朋友聚会,周傅斌与杜月相识并迅速成为婚外情人。2008年,杜月怀有身孕,周傅斌在生育手术相关材料上签字。2009年至2012年间,周傅斌多次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杜月始终反对。周傅斌认为,四年间自己为抚养孩子付出许多,杜月却几次三番阻挠亲子鉴定,自己合理怀疑孩子是否是自己的。因此,这四年付出的抚养费用是母子的不当得利,故他一纸诉状将杜月母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32万元。
在法庭上,周傅斌为证明自己与杜月的婚外情史,拿出了2003年写的告白书以及2012年写的保证书,其中提到“十年是真爱……珍惜爱情的结晶……要与现在的太太离婚……重新结婚后宝宝改姓‘周’”等内容,称如果杜月同意做亲子鉴定,可以不要回四年来支付的抚养费用。对此,杜月表示自己坚持不做亲子鉴定,是因为在她看来这对孩子是一个残酷的过程,现在小孩三岁半已经记事,亲子鉴定会对孩子心灵产成生负面影响,而且杜月还担心,亲子鉴定后,周傅斌会与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进一步对孩子造成伤害,所以自己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表面上看是不当得利案件,但究其实质,实际是“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法律问题。“认领”即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一经认领,非婚生子女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然而在支付了几年抚养费后,周傅斌认为孩子不是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这一请求隐含着确认其对孩子的认领行为无效的意思,但对此,周傅斌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仅凭杜月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便认定孩子并非亲生骨肉没有依据。
所谓“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我国虽然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没有相应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约定俗成的习惯,但是婚姻法的一大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本案中依据亲权法理,法院认定周傅斌的行为已构成“认领”,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依亲子鉴定获继承份额
本报记者霍仕明 本报见习记者韩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有些与众不同,原告以被继承人老张的亲生儿子身份起诉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平等继承老张的遗产,而作为老张妻子刘某和儿子小张面对凭空出现的原告,坚决反对其诉求。古塔区法院根据DNA检测结果,依法判决原告张某获得均等的继承份额。
法院审理此案后查明,张某确为老张的亲生儿子,有DNA检测结果证明。原来老张在五年前曾到外地打工一年多时间,认识了张某的母亲廖某,并与其同居生活。后来廖某怀孕产下张某,曾找过老张,老张对此表示怀疑,便做了DNA鉴定,证实张某确为老张亲生。几年来老张时常借出差的机会暗中探望原告母子并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
2013年6月,老张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身亡,留下一处房产和将近40万元的赔偿款。廖某得知后找到老张的妻子刘某协商继承事宜,希望自己年幼的孩子能继承父亲的部分遗产,作为今后的生活费。但刘某非常气愤,拒绝与廖某协商,也不承认张某是老张的亲生儿子,无奈廖某只好以儿子的名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享有同等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始乱终弃后拒养亲生子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王锋
任某与老李于1999年相识,二人于次年开始同居,老李当时已婚。2003年6月,任某生育一子小李。2004年任某和老李结束了同居生活,小李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小李1至10岁期间,任某曾多次找老李,要求其承担小李的抚养费,但老李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无奈之下,任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当时叫你别生下来,你不听,我当时说我们只是玩玩,且多次强调你生下来我也不会和你建立家庭。”庭审时,10岁的男孩小李在听到据说是自己父亲的“陌生男人”和自己妈妈的对话后,开始声嘶力竭地大哭。小李本应该像同龄的孩子一样成长在温馨的家庭里,得到母亲的疼爱、父亲的陪伴,然而他却被迫承受了不应有的悲剧现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该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据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判令老李须按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