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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催讨
发布日期:2018-03-01    作者:徐君伟律师
【案件类型】
农民工工资催讨
【办理方式】
劳动仲裁配合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单位与承办人】
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徐君伟律师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20165月开始至8月无锡市弘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拖欠24名在岗员工工资254371元。上述员工作地点位于嘉兴市中润中心。因该公司长期拖欠行为引起员工强烈不满并引发群体组织维权,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员工们为了工资日夜不肯罢休。位于该辖区的劳动部门面对此次情况临危不惧,马上组织所有员工按照法律程序选举代表办理授权手续让代表出面以最少的人力来平息事件,同时减少不良影响。然后劳动部门连夜联系嘉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律师参与此次工作。援助中心负责人也在第一时间安排律师提前了解案件情况,提早最好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劳动部门立即要求单位负责人前来配合确定工资欠款数额说明情况以及原因。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市劳动仲裁委采取速调的方式出具了法律文书。援助律师在文书生效后,立即向援助中心申报办理强制执行。在南湖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后,严肃认真处理本案。经过了解发现欠款单位有应收款存在南京某地,执行局工作人员连夜驱车赶往办理执行。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顺利执行到位。本案在各部门配合下有条不紊展开工作,工人终于拿到了辛苦钱。一场群体时间这样即使化解了。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本案单位确认了欠款数字,事实争议不大。但是未及时支付工资存在违法。用人单未依法支付工资的,可以由劳动者申请仲裁后交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律师感言】
本案是一起典型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工人的血汗钱可以说是他们的经济收入来源,正因为如此十分容易形成极端事件。人数众多的就容易形成群体事件,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单位确认拖欠工资的应该及时处理,存在应收款问题难以支付的。仲裁生效执行后,单位可以向执行局提供财产线索,有执行部门通知应付款单位协助执行。不管如何单位面对拖欠工资事件务必安抚员工情绪,最大程度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关于索要工资的救济途径,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劳动工资的催讨属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之内的项目。劳动者要及时处理工资问题的,请携带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记录等相关的证据到当地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可指派律师进行援助。这样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就像受到了专业的帮助,尽早能解决问题。
 
 
 
 
 
 
 
 
 
【案件类型】
故意杀人罪
【办理方式】
指派刑事辩护
【承办单位与承办人】
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徐君伟律师
【案情概要及办案经过】
616晚上21时,嘉兴海盐澉浦镇六里桥附近一出租房内有人被杀。死者阿姨发现后,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现场初步勘查,确定被害人荀某(女)已死亡。死者伤情为颈部2刀、胸脯部4刀、手臂数刀,当民警到达现场后,上半身血肉模糊的苟某倒在地上,手脚都有不同程度的弯曲硬化,床边的被单上也沾有血迹,据法医推断死者被杀害前坐在床沿,后因失血过多倒地死亡,死亡时间推断为当天凌晨。
警方认定此案系熟人所为,并第一时间锁定了死者的男朋友——彭某。视频监控显示,彭某于17日晚上7点在老沪杭路与海滨东路的敕海庙附近出现,往海堤上走后消失。警方立即对该区域进行地毯式搜查处理。”。618中午12时,民警在翁金线观海园段十分隐秘的灌木丛中发现了彭某。彭某还做出了自残行为,并立即抓获送医院治疗。经法院审查, 彭某与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5月起,彭某搬至被害人位于海盐县澉浦镇六里村堰东路44号二楼租房内,两人开始同居。2016616日早上,彭某在出租房内,因感情琐事与对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彭某拿起放在放在出租房内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捅刺伤对方的胸腹部、颈部,致其倒地身亡。后彭某逃亡并在途中用折叠刀自残。 基于以上事实被害人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彭某应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13836.5元。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理分析】
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由于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全面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律师感言】
本案双方都是外来务工人员,来嘉兴打工生活本来不易。男女双方彼此结合应该珍惜对方,当然生活也不是一平如水的,夫妻之间的吵闹也是不可避免的,吵闹之后应该各自反思自己的问题。彼此谦让,相互谅解,增进感情。夫妻一方,在问题发生后,应该理智对待,积极协商沟通,这才是正确的方法。任何一方采取极端方式伤害对方都是不理智不道德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涉及法律定性的犯罪行为,依法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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