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2月5日是原告黄洋大婚的日子,为了纪念下这美好时光,黄洋花费4999元特地请来了当地最具人气的摄影店为其摄影。后当黄洋前去影楼拿照片及摄影录像时店家却告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照片及录像均已丢失且底片亦未保存。店家表示为了补偿黄洋损失愿意赔偿黄洋2000元。后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黄洋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原告黄洋的损失应当如何赔偿问题有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洋损失的只是照片及录像,而这些并无多少市场价值,故对于黄洋的损失应当是象征性予以补偿2000元为宜。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损失的照片及录像对于原告黄洋来说具有特别纪念意义,且丢失之后无法补回。故店家应当补偿黄洋的精神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店家应当补偿黄洋的精神损失。
该案中店家应原告要求为其摄影,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店家无法履行合同实际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其应全额退还原告的摄影费用4999元。另由于店家丢失的是摄影摄像材料,该物无法修理或者重作,且对于原告而言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故作为责任方店家还应当赔偿原告黄洋精神损失费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