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完房子后不过户怎么办?
案例简介:买卖房屋后未过户
涉房产登记在杨某名下,坐落在泊头市××南街××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泊宅国用(91)字第2905075.房产证号泊房权证字第××号。2017年6月10日,杨某与霍某就案涉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产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订立买卖协议后,被告程某、杨某某以书面的形式认可了杨某与霍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其中的6万元房款。杨某所称当时是将案涉房产抵押给原告。
法官判决:被告协助过户
被告杨某、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将登记在被告杨某名下,坐落在泊头市河东南街147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泊宅国用(91)字第2905075.房产证号泊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
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卖家应履行自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登记在杨某名下的案涉房产属于三被告共同共有,故处分该房产应当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的形式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程某、杨某某虽然未在本案买卖房屋协议中签字,但其事后的追认行为以及接受6万元房款的行为,可以推定程某、杨某某以其他形式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着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本案中,三被告应当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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