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017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17
【案例】何英诉东辽县人民政府及东辽县建安镇人民政府林地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行初6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院认为】何英与建安镇政府签订的林地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对该行政协议效力的判断,应适用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东辽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向何英履行了告知等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按法律规定作出了长辽铁路涉及地区补偿的测算标准和方法,并计算出原告的补偿金额。建安镇政府与何英多次协商后达成了《永久征用林地林木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行政法律规定,补偿标准及金额计算并无不当。建安镇政府虽未在协议上盖章,但其对协议的内容认可并已实际履行,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现何英称其是在被告的工作人员采取欺骗、威吓等手段强迫之下签订的协议,但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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