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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18-02-22    作者:石闯律师
情人节、春节......又到结婚的高峰期,彩礼是小两口结婚少不了的一个环节,从法律来说,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彩礼可以要回来吗?
工作后的小庆谈了女朋友小兰,两个人很快谈婚论嫁,按照当地风俗,小兰父母向小庆父母要了8万元彩礼。两人如期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办过婚礼后不久,小俩口经常闹矛盾,小兰索性回了娘家,不愿意继续和小庆生活了。小庆的父母可不乐意了,自己家娶媳妇前前后后花了近二十万,现在说不过就不过了,那不是亏大了?
于是,老俩口就向小兰的父母提出把退还彩礼和三样黄金饰品。可小兰的父母也不答应啊,这收了的彩礼哪有退回去的道理?双方家长僵持不下。
【律师观点】

答:司法解释二中实际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欠款一方所在第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05)》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苦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下是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

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
《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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