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即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才可以适用,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请求。
(二)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三)无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四)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五)协议离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和一年后才提起的除外。
(六)该请求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先决条件满足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如夫妻间的扶养费,抚养婚生子女费、赡养老人费、供给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等,这方面可具体计算。
精神赔偿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只作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一般由各地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按合理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三)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五)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六)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
(七)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
(八)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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