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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085
发布日期:2018-02-11    作者:孙新律师
征地拆迁典型案例085
【案例】肖人伟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行初482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对国家建设征地阻挠的,应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能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原告在涉案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与拆迁人一直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此,被告没有依据上述规定,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自行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该强拆行为显然违法。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肖人伟坐落于汉阳区永丰乡龙阳村伍家湾A栋1-4-2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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