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什么争议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李丹律师
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
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呢?由于现行立法未明确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这是现实中的主流观点。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我们赞同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步走向多样化、灵活化,这给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劳动者在保留在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述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见,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难题。但这些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改革保险政策来解决。
第四,《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相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国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第五,把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劳动者重新就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遇到请求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况时,无法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法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只能向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这些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以上就是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主体存在什么争议的相关的回答。其实通过阅读完整篇文章后,我们可以发现我们是能够做到避免这些争议的发生,这本来就不利于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建立。最后感谢您的阅读,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对您起到一定的作用。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