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出游的驴友们在旅游途中遭受伤亡,其他驴友可能有责!
AA制出游的驴友们在旅游途中遭受伤亡,其他驴友可能有责!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喜欢自助旅游,把这一爱好发展到狂野地步的应该就非“驴友”莫属了,他们往往把目标选在那些还没有被开发或者旅行社无法到达的地方,欣赏自然风光的同时还能锻炼自身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意志,但是有一点也不能忽略,“驴友”们的旅游行动存在十分大的危险性,一旦有“驴友”在旅行途中受到伤亡,其组织者和队员很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女驴友登山坠亡 家属将组织者和领队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13日下午,某旅行俱乐部的吴某在网上发帖召集户外体育爱好者到乳源瑶族自治县一六镇老婆头登山,并载明“本次路线为驴友路线,参与者谨慎报名”“活动人数14人,活动费用车费50元/人,户外保险6元/人,自备17日午餐”等。随后,47岁的袁某在魏某处报了名。11月17日14时55分,魏某和袁某等7人到达老婆头山顶,观赏风光后原路下山。15时25分左右,袁某在下山途中不慎跌落滑出草坡掉下悬崖,魏某在约15分钟后找到了她,报警并通知同行驴友前往救助。然而,袁某于16时20分停止了呼吸。经查,魏某并没有为袁某购买保险。事后,袁某的家属认为俱乐部向袁某收取了意外保险费却没有给其购买保险,也未设置绳索保护措施,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及其他8名发起人赔偿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系成年人,且之前也参加过户外登山活动,应该知道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其自愿参加活动,说明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俱乐部在组织本次活动中采用AA制,并未从中获利,不应承担责任。但因其对活动风险未尽告知义务,对登山危险等级的告知与事实不相符,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有一定过错。另外,由于俱乐部组织的活动采用AA制,在发帖时已注明参与者应购买保险,费用自担,故俱乐部没有购买保险的义务。魏某作为领队,在整个登山活动中起到组织、管理、协调的作用,但在袁某下撤时,未提示她进行绳索保护,从而造成悲剧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最终认定,袁某对自身跌落悬崖致死承担主要责任,俱乐部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魏某在事发后不顾个人安危全程实施救援,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5%的赔偿责任。而俱乐部发起人并非侵权人,对袁某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担责。最后,法院判决俱乐部赔偿6.5万余元,魏某赔偿3.2万余元。
1、自助游组织者与驴友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关系,驴头在组织出游中负有什么责任
自助游组织者一般会在网络上通过发帖召集“驴友”组织自助旅游活动,贴内一般都会写明出游的线路以及相关费用问题,驴友浏览后有意向的则会与组织者联系报名,参加出游,因此自助游组织者与驴友之间在法律上属于合同关系。驴友在出行中,需要听从驴头的管理,由于处于“领导者”的地位,驴头要对旅途中驴友的安全负安全保障义务,一旦有驴友发生伤亡,而驴头又对旅游中发生的事故存有过错行为,比如选人上允许年龄过大的人参与不适当的旅游活动,使用钱财上收了保险费却没给队员购买相应保险,选择的路线上危险系数过高甚至违反某些法规等,就必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承担的多少,起诉后由法院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2、驴友与驴友之间在法律上相互负有什么义务,出了事故相互担责吗
自助游组织者在网络上发布出游帖子后,各个驴友自愿报名参加,他们内部之间属于协作关系,形成了一种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的利益共同体,当有成员在出游过程中遭遇人身危险时,其他驴友有义务提供救助,如果某驴友没有尽到该种救助义务,则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更严重的情形,如果同行队友能够救助却没有救助,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刑事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等。
3、驴友旅途中受伤,物品提供者、服务提供者可能负有责任
驴友参加自助游,除了同组织者和队友有关系外,还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关系,比如旅行途中肯定要涉及到的食宿服务关系、交通运输关系和购买装备形成的产品质量关系等,如果驴友在接受以上服务中遭受伤害,提供服务者存有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装备质量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旦驴友在旅行途中因装备质量问题遭受某种损害,就有权要求该装备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驴友自身的责任
成年人在网上观贴后做出自愿参加出游的意思表示,就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承担相应后果。如果驴头及队友均对伤亡驴友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又不存在其他侵权人的情况,那么该驴友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