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8-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2.特征

  (1)无因证券

  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分离

  A.无因性:上下切割-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分离。

  B.独立性:左右切割-每一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存在。

  (2)要式证券

  票据法严格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A.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B.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C.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相关规定的,票据无效。

  D.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相关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3)文义证券

  票据上记载权利义务的内容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

  出票人依据文义负责,而不得以其他证明文件补充,变更票据记载之内容;

  A.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B.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C.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D.签章具有独立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4)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

  权利行使与票据占有不可分离:

  A.权利发生在前,证券在后-证权有价证券:股票;

  B.权利与证券同时发生-设权有价证券:票据。

  (5)流通证券

  票据的基本功能就是流通。

  票据权利经背书即可转让,无须依照债权让与之规则。

  票据行为各自独立、票据行为与原因关系分离、背书替代通知、付款仅仅做形式审查。

  (6)不完全证券

  A.完全证券:

  丧失证券之占有,即丧失权利;如邮票、汽车票、饭票;

  B.不完全证券:

  丧失证券之占有,非绝对不能享有权利,如机票、票据;

  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等方式保护。

  【例题·单选题】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3-32)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

  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

  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

  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的存在是票据权利的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性是票据的基本属性,理论上认为,任何票据都具有流通性,都能转让。

  选项C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无因性,原因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权利的有效。

  选项D说法错误。票据行为方式的瑕疵会影响票据效力,如出票行为附条件,票据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