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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8-0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票据权利的消灭,因一定的事由而使得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实质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

  消灭的事由:

  1.付款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相对消灭)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5.保全手续欠缺

  6.其他民事债权消灭的事由:抵销、混同、免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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