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发布日期:2018-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持股禁止(F43)“4证”
证交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证券服务人员转股限制(F45)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股票。
3.短线交易收入归入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
(2)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