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等人当众侮辱张某 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简介:张大等人当众侮辱张某
2011年11月3日上午11点左右,张大、张三、张四、张艳经过事先预谋后借家庭纠纷挑起争端,在某酒店门前,张大追上自诉人并将张某按倒在地,张三、张四将事先准备好的用一小桶装着的粪便就开始朝张某头上、脸上、身上涂抹。这次侮辱事件,围观的群众特别多,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张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打击。
法院判决:张大等人构成侮辱罪
法院查明, 张大等人多次在公众场合用强制往张某身上脸上涂抹粪便的方式公然侮辱张某,给张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张某已无法正常生活,经常失眠,食欲不振,不敢出门。张某的名誉和自尊被严重贬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张大等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侮辱罪的构成条件,应当依法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侮辱罪的犯罪构成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客观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本。
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分。侮辱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民事侵权行为可以使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本案中,张三、张四将用一小桶装着的粪便朝张某头上、脸上、身上涂抹,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同时给张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张大等人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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