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救命技巧
死刑让我们都会毛骨悚然,因为我们敬畏生命、热爱生命。毒品危害社会众人有目共睹,往大了说关乎民族存亡,小了说关乎家庭幸福,我们身边家破人亡的事列已数不胜数,毒品已经剥夺了众多生命,让众多家庭妻离子散,所以国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但是再严厉的惩处,只要涉及到生命的代价,我们也会不觉思考,这样做对吗,对于生命,即便十恶不赦,我们有权剥夺吗,这些疑问缠绕着我们,所以我们的刑事司法在呼吁少杀慎杀,判处死刑应该特别谨慎,宁愿错判也不愿错杀。对于毒品案件,为少杀慎杀,死刑数量标准不断提高,但碰触红线的死刑犯数量仍居高不下。于是在审理毒品死刑案件中形成了一些规律,包括判处死刑的情形和不判处死刑的情形,我们将不判处死刑的情形称之为救命稻草,现谦亨律师揭秘部分救命稻草如下:
一、在共同犯罪中受雇实施毒品犯罪,被认定从犯,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并非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即便没有被认定为从犯,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三、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四、对于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的案件,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进而影响准确适用死刑的,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
五、买卖毒品的上下家,谁表现得被动谁安全,如上家主动联络毒品,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通常可以判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邀约毒品,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通常可以判下家死刑。
六、运用特情侦破案件中,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不会适用死刑。
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七、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八、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九、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处死刑的标准,但纵观全案,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或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或者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对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够判处死刑的标准,但加上坦白交待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一般应予从轻处罚,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一、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二、刑法未明确规定数量标准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即便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时会慎重掌握。
十三、如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带领公安人员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情况,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四、毒品、毒资等证据不存在的案件,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特别慎重。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十五、具有自首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十七、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一般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
十八、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十九、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二十、一案中多人受雇运输毒品的,一般只判处一人死刑,第二被告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二十根救命稻草是实践中常见的,律师经常用于救命的稻草,但是毒品死刑司法实践纷繁复杂,毒品救命稻草不限于上述规定,刑法总则中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坦白情节、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怀孕的妇女犯罪等都能救人一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的判例里也分散规定者一些救命规则,这些都需要律师不断努力汇总,为救命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