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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签补充协议产生争议,诉还是不诉?
发布日期:2018-02-05    作者:黄卫阳律师

有位朋友的朋友,且称之为赵某强吧!他离婚了,手续都已办妥,可还是留下了一堆麻烦不知该如何解决。按照他的说法,女方和他13年结婚,后来不知为何总认为他“精神出轨”,几年来争吵不断,不得已最终选择离婚。离婚的前一天,女方找来自己五大三粗的弟弟,抄着家伙把他挟持到附近的宾馆呆了大半天,他被迫妥协,同意净身出户,并在对方拟好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两人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用民政局的格式《离婚协议书》填写协议内容并签字,内容与前一日的《离婚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套均在按揭中的房产(一套在男方名下,一套在女方名下)、两部车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500元的抚养费。随后不久,两人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将原《离婚协议书》做了部分变更,约定其中男方名下的房产仍归男方所有,孩子由男方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争议来了!赵某强说,现在前妻反悔,不承认最后签的那份《离婚补充协议》,坚持按照原来的协议履行:一是两套房产归她所有,二是孩子由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那么,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更好呢?
首先,本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和抚养权纠纷。夫妻双方对于离婚问题以及所涉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中的任何一项协商不成的,通常选择诉讼途径来解决,这属于离婚纠纷。当双方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后,如果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新的争议,在法律关系上便不同于离婚诉讼了,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具体情形包括:1、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2、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的,另一方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发现有离婚协议中漏分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所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内容不包括抚养权争议,因此离婚后对于抚养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将之做为一项单独的案件申请立案。
所以,赵某强想处理他和前妻之间的争议,看似须从撤销离婚协议的角度切入,打一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争取财产平均分割。然而我通过搜索有关信息发现,以往的案例中很难找到离婚协议被撤销的案例。因为缺乏证据,法院绝少判决撤销协议。虽然赵某强持有一份事后和前妻之间的录音,试图用来证明前妻弟弟曾经威胁过他,但证明力并非十足充分。也就是说,赵某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话,的确存在较大的败诉风险。
那么,如果赵某强只要求前妻依照《离婚补充协议》履行呢?实际情况是:《补充协议》涉及的房子就在张某强名下且实际占有,他没有要求前妻履行腾房或者过户的需要;再者按照目前政策,只要张某强不配合,前妻也无法单独凭借《离婚协议》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至于孩子,张某强提前将孩子带回了自己的住处……所以,在这起争议中张某强已无必要主动起诉,即使被前妻诉了也完全可以凭借《离婚补充协议》进行抗辩。
最终赵某强放弃了冒险,选择了比较稳妥的第二条策略。(黄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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