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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房屋,占份额较少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占有房屋
发布日期:2018-02-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王杰、王毅诉称:王超和张凌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四个子女,即王杰、王姝、王毅和王平。王超和张凌均已去世,王平于2016年8月30日去世。王尊系王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位于朝阳区607号房屋经法院判决确认王杰、王毅各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王尊、王姝各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判决生效后,王平和王尊一直占有上述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王尊将位于朝阳区607号房屋交付我们使用,并将该房屋的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门禁卡交付我们,我们给付二被告相应的房屋使用费;2.王尊支付我们该房屋百分之八十的租金576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尊辩称:不同意王杰、王毅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的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门禁卡在我这里,自从2016年2月、3月以后,涉案房屋就一直空置,没有出租。
  被告王姝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审理查明
  王超和张凌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四个子女,即王杰、王姝、王毅和王平。王超和张凌均已去世,王平于2016年8月30日去世。王尊系王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2015年4月23日,王平与其配偶经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王杰、王毅起诉王平和王姝,要求依法分割作为遗产的位于涉案房屋。法院判决王杰、王毅对上述房屋各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王平、王姝各享有百分之十的份额,该判决现已生效。
  庭审中,王杰、王毅向法院提交了王平与案外人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其中一份租赁合同的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年租金为43200元,另一份合同的租赁期限为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年租金亦为43200元。庭审中,王尊称涉案房屋在2016年2月、3月以后就一直处于空置状态。王尊认可该房屋的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门禁卡在王尊处。王杰、王毅同意在取得房屋实际控制权后,给付王尊、王姝相应份额的租金或使用费。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朝阳区607号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王杰、原告王毅,并将该房屋的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门禁卡交付给原告王杰、原告王毅;
  二、被告王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杰、原告王毅房屋租金三万四千五百六十元;
  三、原告王杰、原告王毅于被告王尊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之日起三日内每年给付被告王尊房屋使用费五千元至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王杰、原告王毅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杰、王毅、王姝和王尊对涉案房屋均享有份额,亦应认定四人均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但考虑到王杰、王毅二人的份额总计达到百分之八十,故二人要求实际占有该房屋,并同意给付王尊、王姝相应份额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并依法酌定王杰、王毅应当给付王尊的相应的房屋使用费。
  因王杰、王毅提交的租赁合同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王平出租,在王尊仅认可该房屋的租赁截至到2016年2月、3月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酌定王尊应当给付王杰、王毅相应份额的租金。
  王姝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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