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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易主后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发布日期:2018-02-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3年1月,李佳与房东刘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刘梅将其所有的一间店铺租赁给李佳经营,每月租金1500元,租赁时间为2013年1月 --2015年1月。合同签订后,李佳按照约定向刘梅支付了租金。10个月后,刘梅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出售该铺面,张成以15万元将该铺位买下,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成将铺面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铺面经营水果生意,遂要求李佳限期内搬出,在李佳不同意的情况下,刘成强行将李佳的东西从此铺面搬出。李佳要求继续租用此房屋,遂起诉至法院。

【分歧】

被告刘成认为,铺面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分,何况自己还给了李佳3个月的期限另找房屋,自己已经仁至义尽了。原告李佳则认为,自己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铺面直至合同期满。

【评析】

1、刘梅要卖掉铺面,应当先通知李佳。对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两条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合同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李佳不想购买这个铺面,那么李佳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个铺面,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刘成并没有权利让李佳搬走。

本案中,李佳与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该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年,而双方发生纠纷时租赁期限并未届满,张成取得该铺面所有权亦在租赁期间以内,故符合“买卖不破租赁”产生效力的条件。所以,承租人李佳提出要求继续租赁此铺面的要求是合法的,张成无权要求李佳限期搬离,更不能强行搬离李佳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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