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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遗嘱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问题】遗嘱无效和可撤销情形的区分。

【回复】一、遗嘱可撤销的情形: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遗嘱人的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二、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时,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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