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之我见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对本次讯问从开始到结束的过程进行同步的、完整的、全面的、客观的录音录像并以光盘等载体加以保存的活动。通过重启阅看,使未亲历讯问活动的人员也获得与亲历人员几乎一样的讯问信息,以检视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等。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是同步录音,也可以是同步录像。当下,随着侦查机关装备的改善和更加有利于证据展示、阅看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都是同步录像而很少用同步录音。因为同步录像中本身已嵌入了音质清晰的语音,而单纯的录音只闻其声,不见其人,缺失讯问场景、人物表情和动作等必要信息,且讯问的起止流程不能直观显现,看不到电子钟,导致同步性差,又容易被剪辑、篡改,证明效果也不及前者。但是,在某些艰苦或紧急的情况下,同步录音因其简便快捷,投入少,还是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此种手段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侦查中早已被广泛运用,在现今我国,各地侦查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中也使用了这种方法,且这种方法正被逐渐推广。2006年1月中旬,在宁波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推广这一举措,并明确了推广的时刻表:即全国检察机关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将分“三步走”,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起,普遍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和东部地区州市院办理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区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像。截至2007年8月,全国已经有2829个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各级检察机关共对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1}
同公安等侦查机关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认识深刻,推广迅速,工作规范。为指导、规范全国检察机关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05年11月1日就通过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在2006年又颁布了《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和《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但这些毕竟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范,尚未达到法律的位阶,对其他侦查机关没有约束力。
而公安、军保、海关、监狱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还没有全面推广,像有的公安机关只是对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可能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在认真反思总结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12月21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定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项新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从第一次讯问时起对每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应当进行连续的录音录像”。
笔者从2005年到现在,对浙江省各地的公安机关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状况进行了调研,发现一是普及率低;二是即使已经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也是问题不少,规范性差。如没有专门的讯问摄录场所;没有告知;硬件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证据出示辨认、签字等重要细节交代不清,没有画中画;录像中断不完整,没有电子钟时间显示等。
鉴于公安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上的消极或滞后,偶有实施的也是不尽如人意,存在明显的瑕疵,特别是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定,这样,有可能即使费心录制了,也不符合证据规则,最终遭致被拒绝采信。近年来人大代表和学界多有呼吁,希冀在进行刑事诉讼法修订时,能用国家大法来明确规范,以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所有的侦查机关。毕竟,像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等冤案错案使我国的司法机关屡遭问诘,形象受损。而检察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比率不高,所以,光是检察机关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他侦查机关不跟进的话,要从根本上规范讯问工作,保护人权是不可能的。
本文试图在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意义之认识的基础上,主要结合检察机关的操作规范和实践经验,考察域外的相关做法,谈谈就如何创设我国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呈上个人的若干肤浅的想法和建议,期待有更权威,适用面更广泛的法律规定出台。菲薄拙言,聊作商榷之用。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侦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要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同步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他载体上。{3}
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了当时的讯问活动和过程,且相关信息没有经过笔录人员的提炼,当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重启阅看时,阅看者和亲历审讯的人员获得的案件信息几乎是一样的,而对于讯问笔录,则由于笔录人员的“二传手”的影响,审讯人员以外的阅看者获得的案件信息已经删减(甚至被篡改)。(2)同步连续性。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过程同步进行录音录像,时间轴上出现的情况都被具体记载,可以清楚地表明讯问人员政策教育花了多少时间,被讯问人沉默的时间有多长,长时间讯问中是否给予适当的休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交代,使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而不是截取某个片断,避免“断章取义”。而讯问笔录,由于是人工记录,其同步性受到记录速度的制约,不能把记载的内容和时间轴一一吻合。(3)讯问信息的完整性。录音录像不仅能将当时的叙述内容记录下来,而且还能录下叙述者当时的语音、语调、精神状态、身体状况乃至讯问时的环境。使其他阅看者能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4)容易复制伪造性。不管用模拟信号还是用数字信号录制的磁带、硬盘、光盘都具有容易被复制、伪造的特性,而手工书写的讯问笔录集中了笔迹(力度、字体、书写习惯)、纸质、油墨、书写用具的属性,其原始笔录的整体伪造难度较大,且相对容易鉴别。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还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法,目前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特殊的证据,兼有言词证据和物证的特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之需要而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属于保全证据的方式,不能把它们当作“视听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制作的录音录像,是以其可闻可见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属于言词证据,只不过以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制作讯问笔录是固定保全证据的基本方法。制作录音录像,仅是一种区别于笔录固定言词证据的方法,其证据类型不会因固定方式不同、载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只是对讯问笔录的加固和补强。{4}最髙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也认同这一观点。{5}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讯问人员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同步录音录像将成为指证其刑讯逼供的“视听资料”证据,同样,如果翻译人员(包括哑语翻译)故意造假,则同步录音录像成为指证其构成伪证的“视听资料”证据。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第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固定了讯问内容,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阶段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或者一些被告人在庭审中指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都是警察刑讯逼供所致,致使法庭审理陷入尴尬。而有了对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或录像,讯问的完整过程在法庭得以重现,从而可以有效地抑制被告人的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从而提高庭审效率。
第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将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真实的口供,除了满足口供的作出必须符合自愿性的要求之外,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出正确的理解。因为口供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意思表达,是犯罪嫌疑人的意思通过言词方式向外的传递,如果脱离了一定的语音环境,那么同一形式的言语就会出现几种不同的理解。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案件中的运用,完全取决于法官对口供的理解,尽管口供的作出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表述,但是如果法官在运用口供时,缺乏一定的语音环境而对口供有所曲解,那么这种口供仍是不真实的。因此口供作出当时的环境对于正确理解口供的真实含义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对讯问实施书面记录的状况下,显然是不可能为法官提供陈述时的完整面貌,相反却为一些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断章取义提供了可能。在被录像的讯问中,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脸上的表情,法官也足以作出与书面记录下的同一讯问内容完全相反的结论。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陈述时东张西望,或者迟疑了半天才吐出一两个字,那么这种状况下的供述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这很可能与书面记录的意思相反。因此,讯问的录音录像充分再现了犯罪嫌疑人供述当时的语调,甚至神态,从而给法官提供了正确理解口供真实意思的条件,弥补了书面记录对讯问内容静止记录的不足,提高了讯问内容的真实性。
第三,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提高了讯问的效率。传统的书面记录依靠的是人工记录,记录人员记录速度的快慢将严重影响讯问的进程。实践中经常可见的情形是为了能够使记录人员记录下每个字句,讯问人员不得不放慢讯问的进度。而更多的时候,记录人员为了能跟上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问答速度,而不得不对一些讯问内容作删减处理,以致不能完全地记录下讯问内容。而实施讯问的录音录像.其高度的同步性和一致性将杜绝此类事例的发生,不仅增加了记录的准确性,而且提高了讯问的效率。
第四,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了警察的讯问手段。在对讯问实施书面记录时,由于记录主要是针对讯问的内容作出记录,对于侦查人员采取拷打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睡眠等讯问的背景条件,不可能作出记录,同时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固定侦查人员采取刑讯手段逼供的证据,从而给侦查人员采取刑讯的手段留下空间。而对讯问的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这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警察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口供。另外,录音录像并非只是对讯问内容的记录,而是对讯问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因此将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地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
第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利,而且对侦查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一般认为,通过提供准确的讯问记录以及限制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活动,讯问的录音录像无疑是给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了保障,但是反过来,这也给侦查人员提供了免受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和指控的保护。在书面记录时,人们对记录的准确性总是持怀疑态度,认为警察不可能将非法的讯问内容予以记载,或总是按照有利于警察的方式记录。再加上书面记录并不是对讯问的全部加以记录,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声称是刑讯逼供所致的供述,警察难以有足够的证据来反驳。这造成了目前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翻供或改变供词。如果对讯问采取了录音录像,那么侦查人员就可以再现讯问当时的情景,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从而驳回犯罪嫌疑人的错误指控。
加拿大的一个讯问录像的试点研究表明,在实施录像后,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比例高于未被录像的犯罪嫌疑人。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否认曾作出有罪的供述,那么采取录像的警官明显处于比未被录像的警官更好的境地,因为前者可以运用录像来支持他们的证据,而后者只能用书面记载的陈述来说明。通过对法官的问卷调查表明,讯问被录像的,在法庭上的有罪陈述率达84%,而未被录像的,该比例只有66%。而且,被录像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宣判的比例也明显高于未被录像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同时表明,讯问录像受到了辩护律师的广泛欢迎,89%的律师赞成对讯问实施录像记录。因为他们认为,录像记载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将比警察的记录更使人觉得准确和可靠,并且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的帮助。在英国,实行讯问的录音录像之后,“人们很少对录音和录像的真实性产生疑问,使警察的讯问笔录被法庭采纳的概率大大提高。”{6}南京市检察机关在2006年一年中共对172起职务犯罪案件案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案件翻供率由原来15%左右下降为现在的不足5%,对干警办案行为的投诉率也下降了15%。{7}
第六,通过幕后监控,可为讯问人员提供即时的策略支持,有利于案件攻关。现今的犯罪案件嫌疑人往往文化程度高,智商高,技术作案,犯罪手段隐秘,案件的侦查难度大。如何抓住嫌疑人心理、表情的细微变化,有效切入和突破案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重点。在审讯过程中实施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协同作战,可以发挥现场指挥功能,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果断决策,及时突破案件,增强办案效果。此外,典型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供分析评判、教学交流之用,藉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提升指挥、讯问人员的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