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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郭庆梓律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犯的权利不同。信用卡诈骗罪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
  第二,犯罪行为表现不同。盗窃罪主要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财物。受害者对自己的财物被处分是不知情的。而诈骗罪主要是通过欺骗的方式使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其财产。信用卡诈骗罪往往通过“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骗取财产,使受害者“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
  根据刑法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
  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较为简单的区分标准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盗窃信用卡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信用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区分其对机器使用还是对人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律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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