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发布日期:2018-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是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1、行为构成
(1)主体:特殊主体,对特定对象具有监护职责、看护职责的人或者单位。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此罪。
(2)行为对象: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监护、看护的人。
(3)行为:对上述人员实施冻饿、体罚、有病不给医治等虐待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
(4)主观:故意。明知自己对上述人员负有看护、监护职责,并且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制造身体痛苦而追求或者放任这种身体痛苦的结果出现。
2、罪数实施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甲与乙(女)2012年开始同居,生有一子丙。甲、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群众公认二人是夫妻。对甲的行为,下列哪些分析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62题,多选)
A.甲长期虐待乙的,构成虐待罪
B.甲伤害丙(致丙轻伤)时,乙不阻止的,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甲如与丁(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也不抚养丙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甲如与丁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乙同居,某日暴力强行与乙性交的,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