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明知丈夫借钱赌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案情简介:夏某明知丈夫借款用于赌博
夏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陈某自2005年起沾染赌博恶习,曾于2006年10月因聚众赌博被拘留15日。2006年—2007年期间,陈某频繁向他人借钱,数额从几万到数百万不等,累计负债总额达数千万元。汤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分别于2006年6月、9月、10月、12月分四次出借120万元。公安询问笔录中,汤某陈述称陈某于2006年6月第一次借钱时曾告知其借钱系为了赌博开销。现汤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夏某共同归还120万元借款本息。
二、法院判决:借款应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
浙江省X法院对其依法做出判决:案借款应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
三、律师说法:违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借款虽然发生在陈某与夏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立法精神,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当然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陈某向汤某所借的120万元数额巨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现有证据表明,汤某承认陈某在2006年6月2日第一次借钱时已告知借钱就是为了赌博,对后三次借款汤某虽称不清楚借款用途,但可以明确的是其对陈某有赌博恶习已明知,现汤某主张本案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既无相应依据,亦缺乏合理性。汤某对陈某的借款行为应负有高于一般债务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却在陈某未能清偿前一笔借款的情况下仍在短期内连续出借款项,主观上具有过失。结合本案中陈某的举债行为外观、夫妻生活状况及汤某的行为表现,本案借款应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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