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9年未休息 状告单位获赔5.8万元
发布日期:2018-0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河南巩义市的杨先生在公司工作了9年,却从未享受过节假日和休息日,就在劳动合同期满之际,杨先生状告公司要求赔偿。经法院审理后,判用人单位赔偿杨先生5.8万多元。
杨先生在2003年2月与一家铝业公司签订了十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2个月,期间月薪为300元。但直到2007年7月,铝业公司改制后,才开始为杨先生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参保手续。
之后,杨先生依然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每天八小时三班倒、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之直到2012年2月,距离合同期满还有一年,杨先生提出了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但被单位拒绝支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在2012年5月,杨先生向巩义市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请求被驳回,于是杨先生起诉到了巩义市法院。
巩义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杨先生遭受的试用期12个月、无节假日工作,无加班酬劳这样的待遇,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2003年至2007年期间,也就是公司改制以前的四年间,公司没有为杨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也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支付原告杨先生包括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高温津贴及实习期工资等在内共计5.8万多元。
法院判决铝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只是2年的,而不是杨先生提出的9年。对此,法院的解释是,杨先生没能提供工作9年加班的有效证据,对此也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努力工作的同时,也要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