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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01-16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A公司称:2010年45日,王某为购买别克汽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借款191000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0-WL-2352的《牡丹卡透支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各一份,并经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公证。A公司王某要求,向工行武林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为王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贷款发放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A公司为其代偿了贷款55560.49元。被告姚某王某的妻子,上述贷款经其同意,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判令王某姚某立即支付A公司代偿款55560.49元,代偿款利息人民币6005.19元(暂计算至20141226日止)及2014122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
2010年45日,王某以购买汽车为由,与工行武林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10-WL-2352的《牡丹卡透支还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其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方式向汽车销售商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191000元。王某支付购车款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工行武林支行偿还借款,共分36期,每期偿还金额为5306元。同时,王某向工行武林支行支付手续费18718元,同样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支付,每期支付520元,于偿还每期借款的同时支付同期手续费,即使王某提前还清全部借款,仍应支付全部手续费。限王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公司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5560.49元,并按照月利率0.47%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的利息(其中暂计算至判决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6839.87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工行武林支行与王某姚某之间的《牡丹卡透支还款合同》、《抵押合同》、《承诺书》以及A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函》》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王某姚某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王某与工行武林支行的债务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且被告姚某作为抵押物共有人对该债务进行了确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A公司代为返还前述债务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关于代偿款利息,实质上为王某不能按时偿付所借款项给A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应以A公司实际偿付的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基准利率(月利率0.47%)计付利息,经核算至判决之日为683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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