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公司未缴保费赔巨款
发布日期:2018-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省钱,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曾想祸事就真的上门了,员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为此赔了一笔巨款,真是因小失大。近日,这个心存侥幸的公司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赔偿员工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及各项补助金等共计36万余元。
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受重伤
2015年10月9日12时15分,梅州市某生态文化有限公司员工何某乘坐其丈夫凌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与凌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何某受伤倒地。因伤情严重,何某先后被送往平远县人民医院、梅州市人民医院、佛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2016年1月18日,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何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经平远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梅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何某所受工伤为五级伤残。
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法院
今年6月8日,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何某与其所在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何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37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150元及医疗费用245321.8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376元等合计46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于6月20日向平远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何某的受伤属于交通事故,且根据《入厂合约》约定的内容,公司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为劳务关系,再者,何某受伤时间不符合其正常上班时间,故不属于工伤,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46万余元。
未交工伤保险承担巨额赔款
平远法院经审理查明,员工何某于2015年2月28日入职原告公司,为普通生产工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何某缴交社会保险,但经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定何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受伤,经平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和平远县人民政府的复议,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五级,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未按规定为被告缴交工伤保险,应由公司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因何某在起诉凌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亦请求了医疗费,与本案请求存在重叠,故将凌某已支付的10万元医疗费给予抵除,公司仍需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
根据上述事实,平远法院判决公司需向何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6万余元。原告不服,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切记: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如果购买了工伤保险,则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城市间往返的交通和食宿费用、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七项费用,都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故该笔费用只能由该公司自行承担。为省小钱,反而花了大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