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发布日期:2018-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除了享有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些特殊权利。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的适合成年人在场制度。该制度要求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时候,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同时高检《规定》考虑到对未成年人应当尊重其隐私和个人意愿,其第17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4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明确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明确规定了审判时被告人不满18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还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即应当允许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但是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