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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1-08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导读:作为承诺人,如果您同意对方的要约,并准备向对方发出承诺,那您就要保证自己所发出的承诺符合法定的条件。那在法律上,承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呢?其中之一,就是要使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那在实践中,如果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明。一、承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二、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对于实践中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承诺的效力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在:
1、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这些内容作出变更,将在实质上与要约人的意思相违背,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不符合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随着商品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合同的成立,阻碍了交易的进行。
《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以上是关于“承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以及“承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的有关承诺的法律材料,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就会成立,而合同成立了,交易的双方就应该依照合同的内容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如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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