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有借条就能要回钱吗?
案例一
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系情侣关系,2013年3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后同居生活,2015年11月25日双方分手,2016年1月5日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秦某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秦某签名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现金10万元整,秦某,2015年11月25日。”
案例二
四川人苟某有一个借条,借款人杨某在2013年8月31日向苟某借得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借款人须按期一次性偿还所借款项,如借款人逾期未还请所借款项,出借人有权凭此据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口说无凭,特立此凭。借条上有双方真实的签字及所按手印。
思考以上两个案例,能凭借条确定借贷关系吗?原告能否主张到自己的权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尚律释法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最重要的是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而借贷关系的成立是否成立是不是仅仅凭借借条就能确定呢?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在以上两个案例当中,作为原告方,都提出了书面的借条,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却为何没有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呢?也就是仅凭借条,法院并没有认定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那么在实践中,书写借条的时候有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并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间借贷关系首先要有合意。然而不严谨的借条使得这种合意处于一种模糊的界限,从而引起很多借贷纠纷。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综合运用经验规则与自由心证原则,通常可以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存在。
案例一中,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并称在双方分手前夕,原告向被告索要“分手费”,被告无奈而违心写下了这张欠条。在该案审理期间,法官曾多次电话通知原告在指定时间到法院核实借款细节,原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经审理查明,该借条未记载还款日期,王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10万元的资金来源和去向,法院法官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不难看出其中存在的漏洞:
?第一,借款缘由值得质疑。从本案案情来看,被告在与原告即将分手的前夕写下这张借条,以常理推断这笔借款很有可能即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分手费”,原告实际并未支付过这笔借款。
?第二,当法官通知原告本人到法院核实借款细节时,原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辞。本案中原、被告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某只出示了一张借条,并不能提供除借条以外的证据证明,所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二中,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涉及600万元人民币,金额巨大。根据交易习惯,如此大额的借款一般不会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被告杨某坚决否认借款的事实,而苟某无法提供当时支付该笔借款的证据,法院最后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单凭借条并不能认定借贷关系的事实,而法官在语义模糊的借条面前根据经验规则和自由心证作出的判决,也是在原被告双方举证的前提下得出的。那么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原告提出借条是否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需要分情况对待。
? 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需要提醒各位,必须在借条中标明是现金借款,否则还是需要提供支付凭证),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您的权益,请尽量不要用现金支付),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 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借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而作为借款方,更要为自己保留已经履行了借款相关事实的证据,从而在诉讼中更加顺利地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
案例一中,原告王某所持的借条成因不明且就借款诸多细节事实也拒绝向法庭详细陈述,根据证据规则,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处于事实不明的状态,王某就应为其新的事实陈述或主张提供证据,以尽到其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王某并没有积极提供证据证明她借款的事实,后续也没有提出补强证据,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的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因此她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以上分析,单凭借条不能当然认定借贷关系的事实,但是现在生活中,很多借贷关系都是发生在亲朋友好友之间,且多为现金交付,很多人以为写个借条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埋下了法律风险的隐患,后续追款劳心劳力,深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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