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宜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岑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农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后,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家庭成员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承包的土地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实践中,由于承包土地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当家庭成员中的夫妻离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先将离婚当事人的土地从家庭成员中析出后再进行分割,在析出之前,不宜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有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就土地分割问题,如果涉及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方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将其他家庭 成员列为共同被告另行起诉,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当然,共有人是未成年的,在离婚案件中,可根据离婚当事人以及被抚养人的具体情况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单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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