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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
110网律师
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划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划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泛起;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封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划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划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治理发生严峻难题,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哀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划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职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入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职员组成清算组入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入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了债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介入民事诉讼流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旬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旬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实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入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入行了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用度,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用度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了债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铺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流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划定了债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了债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讲演,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纳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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