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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非亲生,男方有权于女方哺乳期间提出离婚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姚艳艳律师
姚律师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意是对婚姻中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若证实孩子与男方并无亲子关系,虽在哺乳期,男方仍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
|来源:聚法(jufatech)


  案 情 简 介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偷偷进行亲子鉴定得知女儿不是亲生后,愤怒的李某向仍在哺乳期内的妻子张某提出了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张某和李某自愿离婚,张某赔偿李某14.5万元。具体案情如下:
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3月张某育有一女。李某回忆,自与妻子相识后,双方只有一次夫妻生活,婚后张某拒绝和他有任何形式的接触,甚至连普通的牵手都拒绝。由此,李某对女儿的血缘产生了怀疑。2016年8月,李某瞒着张某用棉签蘸取了自己及女儿的唾液,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亲子鉴定,DNA检测报告书显示“李某并非女婴的生物学亲生父亲”。得知鉴定结果的李某十分愤怒,认为妻子对自己不忠,遂于2016年10月(张某仍在哺乳期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3万元、抚养女婴等花费4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可张某不认可李某的私自鉴定,要求重新鉴定。
经过双方同意,张某和李某委托了具有合法资质的南医大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鉴定书证明张某所生女儿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 院 观 点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为了保护婚姻中女方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如有证据证明男方与孩子并无亲子关系,即使在哺乳期,男方亦有权提出离婚。本案中,张某虽在哺乳期,但其是侵权方,因此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到李某婚前给了张某大额彩礼,并给付张某数量较大的产检费、月子中心费用,同时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

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多次的法律释明及调解,双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张某补偿李某14.5万元。


 律 师 评 析


本案中有两个问题需要加以明确:
第一,男方的第一份亲子鉴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我们发现李某私自采样、委托生物科技公司所做的亲子鉴定确实存在程序不规范、公司资质待定等问题,但如果女方对该亲子鉴定予以认可,那么该亲子鉴定则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第二,妻子在哺乳期内,丈夫是否一律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就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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