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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要求索赔衣物、头发?最高法: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你怎么看?
发布日期:2018-01-03    作者:张勇律师
作者:山东张勇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侵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张勇医疗律师团队暨国内首家“医疗损害案件专家出庭团”创始人!
 转载请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医法汇 
 【问题详情】
 开颅手术3天后,家属索要患者头发!这样的先河不能开! 赔衣服事件,医护人员凑钱赔偿千元“失物费”!今年的几起救人之后赔衣服,头发事件让人咂舌,也让广大医务人员纷纷叫苦不迭,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八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等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你怎么看?
医法汇法律简析
 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热点话题,尤其最近发生的患者家属掌掴医生、局长太太猛踹怀孕护士腹部事件,再一次将紧张的医患关系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2017年12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着尊重法律与审判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最高法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其中又对“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形做了明确列举: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赋予了医护人员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的法律通行证,有效解决了此前医院“该救不敢救”的现象,有利于医疗机构贯彻生命至上的理念。而开颅手术三天后索赔头发、救人之后被索赔衣物事件的发生,实在是有点“忘恩负义”之感,实质上正是这种患者不当维权、滥维权现象的存在,使得医患关系始终处于紧张状态。
 法律作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利手段,应当尽力做到公平。不仅要照顾到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同时也要注意到医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无奈。最高法解释第十六条就规定了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该条避免了审判实践中以鉴代审情况的发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为众多医护人员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近几年随着普法进程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如何做到有效维权、理性维权是未来普法的一个问题导向。患者理性维权,再加上医护人员的医者仁心,加强沟通交流,相信医患双方的和谐信任关系终会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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