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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8-01-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金钱是指货币,有价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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