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导读:丈夫是与否享有生育权,妻子未经丈夫许可私自打胎是否侵犯其生育权?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妻子私自打胎
肖女士家住黄石,去年初和老公王先生相识,相识一周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三个月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几个月之后,因为王先生的父母盼孙心切,经常带着一堆滋补身体的补品来做两口子的工作,希望他们能早点要个孩子,而王先生已经年过三十又是独生子,所以对父母的想法也很认同,但肖女士事业正处于上升期,担心这时怀孩子肯定会影响工作和升迁,所以每次都拒绝他们的要求,经过好几次商量,由于双方都不愿意做出妥协让步,夫妻两人慢慢产生嫌隙。
一个月后某一天,肖女士感到肠胃不舒服,到医院检查,没想到却得知自己已经怀孕5周了,思量再三后,肖女士觉得自己现在工作根本丢不开,于是为了事业,她谁都没告诉便自己偷偷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打掉了孩子。两个月后,东窗事发,王先生得知后觉得妻子的做法太过分,于是两人大吵一架,提出离婚,并且王先生还认为妻子私自打掉自己的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想让妻子进行补偿。
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这一规定当中,可以认为法律赋予了我国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从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第二,生育权的实现有赖于双方的合意与配合,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不得干涉对方的“拒绝生育权”,需要实现生育权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另与其他女性结婚实现生育权。故在本案当中,肖女士堕胎的行为并未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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