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土地被征收,补偿费全村平分不合法
【案件要点】土地被征收后,村里不给调整承包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应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
承包户应根据规定直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无须村委开会讨论,更无须投票表决。村委只有分配20%补偿费的权利。
【案情简介】老刘是济南市高新区某村村民。2010年,老刘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全部被征收,而村内其他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没有被征。2012年,在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村里后,村委会开会讨论费用分配问题。其他三个小组的村民均要求把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全村平分,老刘则要求土地补偿费的80%应该给自己,剩下的20%给村里。如果不给80%的补偿费,那村里应该给老刘重新调整承包地。但是,村里卖地多年,已经没有多余土地给老刘调整新的承包地,村内其他三个小组也不同意将自己小组的土地拿出来给平均给老刘。最后,村里开会毕竟是投票表决,“人多力量大”。其他小组村民一举手,就把土地补偿费用全村平分了。这下,老刘就和村委会“杠上了”。
【维权之路】1、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土地征收批复文件。
复议理由:历城区政府没有进行征地所必需的公告、听证、登记确认等程序,其做法明显违法。
复议结果: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政府公示、公告、登记确认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完全按照合法的征地程序进行的。最后复议维持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
2、向济南市中院提起诉讼,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做出的上述复议决定。
诉讼理由:同上。
判决结果:济南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的批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依法不予受理。
济南市中院适用上述理由裁定不予受理完全错误。行政复议法第30条说的很明确,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才是最终裁决。首先,省一级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才是最终裁决。其次,只有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即只有确权行为才是最终裁决。本案中,省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完全不是土地确权决定,不是最终裁决,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2条。
上述程序走完后,没有取得意想的维权效果。政府强硬的态度和强大的“补办证据”能力让老百姓手足无措。我们决定变换思路,既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经拨付到村,征地程序已经完结,那么我们把重点放到如何跟村委会要钱上。通过对《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研究,我们决定另辟蹊跷。
3、向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国土局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直接一次性支付给老刘。
复议理由: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复议结果:复议机关以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村委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了老刘的行政复议申请。
4、向历城区法院起诉历城区国土局和历城区财政局,要求被告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直接一次性支付给老刘。
5、向济南市中院起诉济南市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直接一次性支付给老刘。
诉讼理由:同上。
诉讼结果:首先,济南市中院认为老刘要求市政府应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次,济南市中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老刘要求市政府应向其支付安置补助费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老刘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并未向国土局提出不需要其他任何单位安置的要求,从而认定了老刘主张安置补助费也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法院一直以“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为由不支持老刘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我们即使适用了最正确的法律法条,但法院还是顾左右而言他,根本不管你主张,自己说自己的理由,然后驳回你的请求。而我们还是要继续坚持,通过上诉,提高审级,给“自说自辨”的下级法院施加压力,纠正他们不负责任的“打太极审判”行为。
确实,法律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实践中也是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到村集体,在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上,我们也认同归于村集体。其次,在本案中,我们在不反对土地补偿费归属的情况下主张的是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老刘的土地被征收,失去了生活保障,而其他村民并没有被征地,财产权益没有受损、生活没受影响。土地补偿费的设立本意就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当合理和实用,像老刘这样土地被征而村里又不能调整土地的,应该获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的一大部分。村里应该根据规定直接拨付给老刘费用的80%,其余的20%由村里开会决定如何分配。从民法意义上,村里对归属于老刘的80%补偿费是无权处分的。
最后,问题还是回到了村委会如何分配上。抛开政府征地程序之外,村民与村委既可以是两个平等主体,以村委无权处分补偿费为由走民事诉讼;也可以是不平等主体,村委依职权分配集体财产,侵害了村民的利益,可以请求镇政府予以纠正。相比来看,还是后一种方式对解决问题效果更好一点。因行政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通过诉讼程序提高审级,让上一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施压,使政府改变态度,促使问题解决。
在此,提醒广大老百姓,不要害怕打行政官司。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民告官”问题已经有了很大进步,加上现在的政治环境都比较有利。碰见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问题,寻找专业的土地纠纷律师,通过行政程序解决问题,效果都不错。
【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法》(1990年实施)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行政诉讼法》(2015年实施)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2013年11月,宫佳亮等20人向潍坊市坊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凤凰街办不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凤凰街办一次性将被征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及全部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支付给申请人。坊子区政府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驳回了宫佳亮等20人的复议请求。”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被征地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直接将土地补偿安置费发放给被征土地承包户的职权。街道办事处代管、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支配村集体资金,仍要根据村集体的决策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