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怎么判刑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客观要件
1.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时间间隔没有规定,按照立法意图仍可理解为一年内三次以上;
2. 被组织者、被资助者有非法聚集的事实发生如果本罪追究未遂的话,就不要求实际发生了非法聚集,只要行为人已着手实施非法聚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也可构成本罪。对于本罪是否存在未遂,个人倾向于无需设立这种形态,因该罪本来就是情节犯,且只有一个量刑档即三年以下。
3. 扰乱社会秩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该构成要件,聚集如果是合法的,即使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许会构成他罪,但不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国家机关附近,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扰乱社会秩序和情节严重:
(1)组织、资助他人(他人的人数会有下限,如三人以上)非法聚集两次以上,不听从行政机关解散命令,仍继续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的;
(2)多次且每次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的人数在十人以上(或许会规定其他下限,如二十人以上等)的;
(3)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五次以上的;
(4)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在国际上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害国家形象的(负面影响和国家形象又都需要解释,特烦)。
行为人实施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行为,经过行政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